保監局倡修例 擴權監管保險集團在港成立控權公司

撰文:胡學能
出版:更新:

為配合於明年首季實施的保險集團新監管框架(下稱「集團監管框架」),保監局發布有關《保險(集團資本)規則》(下稱「《集團資本規則》」)草擬本的諮詢文件,建議對《保險業條例》及其規例作出立法修正,使現時保監局對獲授權保險公司的若干權力,擴延至保險集團在香港成立的控權公司、擴大保監局的職能至涵蓋擬議的集團監管事宜,以及給予保監局新增權力以應用於控權公司層面。

諮詢文件提到,擬議集團監管框架以三大支柱為基石。第一支柱將確立資本要求,保險集團控權公司(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應確保其保險集團符合該要求。第二支柱是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把第二支柱訂明的風險管理及管治要求應用於整個集團,其中包括進行集團內部經濟資本評估(「GIECA」)以及自險評估報告(「ORSA」)的要求,以評估保險集團當前和未來的財務及風險狀況。

第三支柱將制定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披露要求,涵蓋與保險集團有關的風險及管治披露,與一般財務報告要求及集團最低資本要求的公共報告相一致,以向保監局提交的集團內部經濟資本評估以及自險評估報告的非公開報告作為輔助。

《集團資本規則》旨在補充相關集團監管條例草案,擴大保監局的職能,並向保監局賦予必要權力,對在香港註冊成立控權公司的保險集團進行監管。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集團資本規則訂明,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就其保險集團,在新的集團監管框架下,必須遵守的資本要求以及相關的報告和披露要求。

保監局的諮詢由昨日(19日)開始,為期6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