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成熱話 積金局:單憑BNO不足證「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

撰文:胡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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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執行董事(政策)余家寶撰文表示,近日,移民議題再次成為坊間熱話,連帶對於如何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亦受到關注。她強調,單靠旅遊證件並不足以證明申索人已獲准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申請人須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由目的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於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公用事業帳戶資料(如水/電費帳單等),或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等,以便受託人作出審批決定。

余以「回鄉證」為例,指單憑「回鄉證」是不足夠作為計劃移居中國內地的證明,申請人須出示「回鄉證」以外的證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租住房屋的合約、委聘書等,作為「永久離港」的證明。同樣地,單憑出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亦不足夠作為移居英國的證明。申請人應出示其他證明文件,讓受託人可整體審視個案。

她續指,積金局不時與受託人溝通,要求受託人做好第一站把關工作,確保審核程序符合法例要求,以避免有可能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被濫用的情況。

積金局指,單憑出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亦不足夠作為移居英國的證明。(資料圖片)

永久離港須多重證明文件

她說,強積金計劃成員如果以「永久離港」這個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須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相關文件和證據,以及法定聲明,聲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並前往其他地方居住及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而申請人有責任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及資料作為佐證,以供核實。

她指,受託人信納的相關文件和證據,是與申索人計劃移居的地方、離開的理由及個人情況息息相關。受託人擔當把關的角色,在核實「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基於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及事實陳述作整體的審核後才作出決定,包括檢視申請人所提交的佐證有否矛盾之處。

她又提到,局方發現有犯罪集團藉近期嚴峻的經濟環境,甚至聲稱因應疫情就提取強積金有特別安排,教唆計劃成員訛稱永久離港以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旨在從中收取佣金獲利,當中涉及刑事罪行,就這類個案,積金局會透過通報機制,轉介警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