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集團監管制度明年3月底生效 控權公司納保監局直接規管

撰文:胡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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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集團監管框架由2021年3月29日起生效相關的附屬法例今日刊憲。

《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在2020年7月制定,目的是引入集團監管框架,讓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集團在香港成立的控權公司行使直接規管權力。為實施集團監管框架,政府已在憲報刊登4項附屬法例,包括:《〈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保險業(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指定費及年費)規例》、《2020年保險業(訂明費用)(修訂)規例》、《保險業(集團資本)規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目前,保監局擔任3個國際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香港獲選為有關國際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司法管轄區,足以說明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保險樞紐所具備的優勢。發言人指,實施集團監管框架會使香港的保險規管制度與國際標準和慣例更趨一致,這充分體現政府致力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促使香港成為大型保險集團於亞太地區的理想基地。

4項附屬法例將於2021年1月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當中《保險業(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指定費及年費)規例》及《2020年保險業(訂明費用)(修訂)規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以讓保監局收回進行集團監管的成本。《保險業(集團資本)規則》訂明集團資本充足程度要求,以及須就集團資本充足程度向保監局提交監管呈報和公開披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