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譴責已除牌公司浩沙及其5名董事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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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已除牌的浩沙國際(前上市編號﹕2200),及其5名董事作出紀律行動。

聯交所譴責浩沙,以及該公司5名董事,分別為除牌時的執行董事兼主席施洪流﹑除牌時的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施鴻雁﹑除牌時的執行董事施志雄﹑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姚戈,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何文義。

聯交所指出,由於施洪流﹑施鴻雁及施志雄各自故意及/或持續不履行其據《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又稱若他們三人當中任誰若留任該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都會損害投資者權益。

聯交所又指出,上市委員會裁定浩沙違反《上市規則》第2.12A條;相關董事違反其《董事承諾》所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2.12A條的責任,沒有採取足夠措施確保該公司對上市科的查詢給予及具實質內容的答覆,及施洪流﹑施鴻雁及施志雄違反其《董事承諾》,沒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違反《董事承諾》即構成違反《上市規則》。該等董事的違規嚴重,他們的行為表明其故意及/或持續不履行其根據《上市規則》所載的責任。

聯交所指出,上市委員會決定施加在此紀律行聲明中所載的制裁。

為免生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該公司﹑施洪流﹑施鴻雁﹑施志雄﹑何文義﹑姚戈,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