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法庭取消邱達根及呂鴻光出任法團董事資格分別4年及3年

撰文:張偉倫
出版:更新:

證監會已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遠東控股(0036)前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邱達根的取消資格令。

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證監會取得針對遠東前公司秘書兼財務總監呂鴻光的取消資格令,並終止了其對邱達根的胞兄、遠東前非執行董事邱達偉的法律行動。

法庭命令,邱達根及呂被取消擔任遠東或香港任何法團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遠東或香港任何法團的管理的資格,分別為期四年及三年。

有關命令是在他們承認以下失當行為後作出,在未經遠東董事會的適當授權下,將合共6,100萬元轉至時任主席邱德根(即邱達根及邱達偉的先父)的個人銀行帳戶;遠東與其主席之間在投資及損益方面沒有作出任何分配協議;及沒有及時將未有動用的款項退還予遠東。

邱達根亦承認曾以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方式將該筆6,100萬元的款項披露為應收董事款項。

法庭裁定,遠東的業務或事務曾以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下的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經營或處理,以致遠東的股東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所有資料。

證監會的行動源於對遠東的一項調查:遠東於2007年曾將6,100萬元由該公司的銀行帳戶轉至該公司主席的個人帳戶,據稱是用作代表遠東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