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兼罰智易東方630萬元 涉及違返牌照條件等問題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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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智易東方證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630萬元,原因是智易東方違反牌照條件及在銷售非上市債券方面犯有缺失。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智易東方曾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間,向八名客戶提供委託帳戶管理服務,以賺取管理年費;及在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間,直接向四家上市公司介紹36名客戶認購這些公司合共約1.08億元的非上市債券。

證監會亦發現智易東方的系統和監控措施存在嚴重缺失。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智易東方沒有在向客戶作出建議之前,對非上市債券進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設立有效的制度,以評估客戶的承受風險能力,及確保就非上市債券向客戶作出的建議及/或招攬行為對客戶而言是合適和合理的;就向客戶提供的投資意見或建議備存任何文件紀錄,或向他們提供書面意見的副本;及向客戶披露其就成功配售非上市債券所收取的佣金。

證監會在釐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看來沒有客戶因智易東方分銷非上市債券而遭受損失;智易東方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關注的監管問題;在解決證監會所關注的問題方面,智易東方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對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及智易東方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