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稱修訂上市規則 加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角色

撰文:劉紹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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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今日(20日)刊發有關主板盈利規定及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條文的諮詢總結。

兩項諮詢均接獲約100份來自廣泛界別的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均屬香港資本市場不同持份者的代表。經仔細考慮每名回應人士的意見後,聯交所作出總結以加強及提升香港資本市場的質素及持正操作。將實施的《上市規則》修訂連同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採取的方針,將有助處理監管關注的情況,並為投資者提供進一步的保障。

經考慮後,港交所修改了諮詢文件中的建議而採納以下做法,包括將盈利規定調高60%,並修訂盈利分布規定(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的實施日期為2022年1月1日;按情況就個別申請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寬限,靈活處理。

港交所指,根據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主板上市申請人於3年營業紀錄期的股東應佔盈利必須符合以下最低要求,包括最近一個財政年度不低於3,500萬元;及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不低於4,500萬元,即3年累計盈利不低於8,000萬元。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香港交易所致力維持並提升旗下市場質素,同時非常重視投資者保障。為此,當局必定要全力做好把關,執行更有針對性的上市後監管,讓市場更清晰監管及規則執行的職責,提高透明度。相信是次《上市規則》的修訂,會令香港資本市場整體受惠,並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亞洲首要國際金融中心的角色。

聯交所將檢討GEM

此外,聯交所將與證監會合力應對諮詢總結所述的監管事宜,包括全力審查上市申請人,及嚴加監管那些出現了聯合聲明所述特點的上市申請。此外,亦會特別強調個人亦須對違反《上市規則》負責,包括參與聯合聲明所述的有問題行為的人士。

聯交所亦會檢討GEM,包括GEM的定位、市場觀感,以及其作為主板的替代上市平台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