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壹傳媒高層涉管理失當 個人利益處理事務股東或蒙受損失

撰文:許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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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引用於政府總部會見傳媒,交代引用《公司條例》委任資深會計師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事務。今次是自1999年百富勤清盤後,財政司司長再次委任審查員對本港公司進行調查。

他表示,引用條例的目的,是要審查壹傳媒的事務,包括是否涉及嚴重管理失當、違法行為,以及不公平損害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等,並於六個月內提交報告。

他舉例,壹傳媒管理層被控使用子公司所擁有的用地有關的欺詐罪,以及有管理曾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控,令人懷疑公司事務,是否按照管理層的個人利益處理,令公眾股東蒙受損失。

翻查資料,陳錦榮為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董事總經理,目前是證監會非執行董事、香港按揭證券非執行董事;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及財務匯報局名譽顧問。

▼▼6月17日壹傳媒5名高層涉違國安法被捕▼▼

《公司條例》第841條,原訟法庭如藉命令宣布應調查某公司的事務,財政司司長須委任一人進行該調查。此外,如財政司司長覺得某公司是為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組成,出現以下情況,即可委任一人調查該公司的事務。相關情況如下:

1.該公司的事務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普遍成員或某名或某些成員的利益的方式處理。

2.有人正在或曾經出於欺詐該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

3.有人正為或曾為任何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

4.有情況顯示關涉該公司的組成或其事務的管理的人,在該公司的組成或管理方面,對該公司、其成員或其債權人作出欺詐行為、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

根據《公司條例》846條,審查員可要求公司、公司高級人員或前高級人員、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及合理理由相件保有文件的人士,交出與調查相關的任何紀錄文件,包括董事帳目。

證監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

證監會其後發出新聞稿,指出獲悉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委任了一名審查員對壹傳媒有限公司的事務進行調查。

證監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

證監會指出,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審查員將會根據《公司條例》所列的特定權力執行其工作。證監會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