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更新監管指引 須披露干犯國安法客戶財產

撰文:梁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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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22日)香港銀行公會更新《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加入一項新指引: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

新版加入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就此項條例,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罪行相關財產」而未有向警方披露,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有港媒引述金管局回應指,《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多,金管局及銀行公會近日再次安排警方與銀行代表會面,就業界日常業務操作溝通。而銀行公會經諮詢金管局及警務處,在會後更新《常見問題》,以協助銀行了解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