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訴詹培忠父子等3人 指亞洲資源買殼交易涉串謀詐騙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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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9日)落案起訴亞洲資源(0899)前主席詹劍崙﹑前大股東詹培忠等三名人士,控告他們涉嫌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暪秘密「買殼」協議,串謀詐騙港交所(0388)、該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會和股東,以及處理犯罪得益4,200萬元。

廉署早前接獲證監會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三名被告。

3名被告為詹培忠﹑詹劍崙及一名商人相關的被告王蓓麗。

詹培忠及詹劍崙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王蓓麗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三人將於今日下午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稍後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三人今午到法院應訊

廉署於新聞稿內指出,案發時亞洲資源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於2008年10月成為亞洲資源的大股東後,詹劍崙獲委任為公司的執行董事。詹劍崙並於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間出任該公司董事會主席。

其中一項控罪指詹培忠、詹劍崙及上述商人涉嫌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串謀詐騙亞洲資源、其董事會及股東,即不誠實地:

(i) 隱瞞或未有披露該商人已與詹培忠和詹劍崙達成協議,該商人會向詹培忠支付合共約2.1億元以控制亞洲資源全部已發行股本的70%至75%(該非法協議);

(ii) 致使亞洲資源的董事會批准及致使亞洲資源進行配售新股以及配售可換股票據,目的是增加該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促進該非法協議的執行,而有關可換股票據行使可換股權後可換取的股份,佔其時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6.67%(該可換股票據協議);

(iii)在亞洲資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且無股東須於為審批該可換股票據協議而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該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iv)致使亞洲資源的股東在該股東特別大會中通過有關該可換股票據協議的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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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披露多人達非法協議

另一項控罪指詹培忠、詹劍崙及上述商人涉嫌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串謀詐騙聯交所,即不誠實地:

(i) 隱瞞或未有披露詹培忠、詹劍崙及有關商人已達成該非法協議;

(ii)隱瞞或未有披露該可換股票據協議的目的,是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促進該非法協議的執行;

(iii)在亞洲資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且無股東須於為審批該可換股票據協議而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iv)致使聯交所沒有就該可換股票據協議迅速採取行動要求亞洲資源釐清有關事宜,及/或致使聯交所批准該公司發布與該可換股票據協議有關的公告和通函。

餘下控罪指王蓓麗及該商人涉嫌於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財產,即由亞洲資源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