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續按2020年聯合聲明做法 允許公布簡單財報
據《星島日報》引述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方蘊萱指出,該公司提議推遲定於3月底的業績公布截止日期,但已被港交所(0388)拒絕。
報道引述方蘊萱指出,由於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員工確診,而疫情期間上市公司亦難接待審計師到訪,因此需要推遲。
報道指出約有1,800間公司年結為去年12月,須於今年3月底或之前公布業績,當中700間會在3月最後一周公布。
報道又指出,據了解港交所不願意延遲業績公布日期,是為了顧及投資者利益,讓他們可以及時了解上市公司經營情況。
就有關報道,港交所發言人指出﹕「香港交易所回覆:聯交所理解部分市場參與者的日常運作在疫情下持續面對困難。聯交所已在2月21日向市場發出通告,表明會繼續按照2020年時與證監會發出的聯合聲明中的做法,容許受影響的發行人發布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業績公告或財務報表,以符合於3月31日業績發布的規定並繼續交易。有關做法能切合受疫情影響發行人的情況,並獲市場理解及接納。我們將一如既往積極與上市發行人溝通,並繼續關注最新發展,包括香港特區政府最新的疫情相關措施。」
據有關在嚴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的旅遊限制下刊發業績公告的聯合聲明及召開股東大會的常問問題。(今年2月21日)港交所更新下列資訊。
在常問問題內,問及聯合聲明向財政年結日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發行人給予刊發初步業績的時間寬限(即發行人可刊發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業績公告)。鑑於近期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激增以及最近香港公布與疫情大流行相關的措施,聯合聲明中採用的做法是否會適用於財政年度結束於 2019 年 12 月31 日之後的發行人?
港交所指出將按個別及當時的情況繼續對財政年度結束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的發行人採取聯合聲明中所述的類似做法。港交所誠邀所有受近期公布與疫情大流行相關的措施而影響其審計工作的發行人儘早與港交所討論其情況。
聯合聲明中採用的做法有效解決了發行人當時因疫情大流行而引起的困難,其做法亦為市場所知悉。該安排一直繼續按個別情況適用於財政年度結束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的發行人。正如聯交所於 2021 年 5 月發布的《上市發行人監管通訊》所述,27 家財政年結日在 2020 年 12 月 31日的發行人根據聯合聲明尋求時間寬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