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光大證券(香港)及罰款380萬元 因違反監管規定

撰文: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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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今日(16日)譴責光大證券(香港)並處以380萬元罰款,原因是光大證券(香港)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發現,光大證券(香港)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間,沒有實施充足及有效的制度和管控措施,以防範及減低與第三者存款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證監會的調查包括對光大證券(香港)於有關期間收到的存款進行抽樣檢視,過程中發現光大證券未能識別178筆透過光大證券(香港)在某家本地銀行開立的多個子帳戶作出的第三者存款,金額超過2.5億元。

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香港)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和《操守準則》。

光大證券表示,光大證券(香港)因違反有關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香港證監會處罰,該監管措施是香港證監會對光大證券(香港)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間進行反洗錢合規性調查的結果。目前,光大證券(香港)已認真對照監管要求,完成相關問題整改並實施有效的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