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要求發展商賣樓 每次減價幅度不得超過5%

撰文:古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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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再出招調控地產商賣樓價格,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申報,每次調整間隔時間不少於3個月,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

另外,企業進行首次銷售價格申報或銷售價格申報調整時,每一套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不得高於各鎮街最高申報價格,最低不得低於各鎮街最低申報價格。

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規程正式實施之日起,可進行一次銷售價格申報調整,調整後需在3個月後,方可再次調整。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