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唱高散貨」計劃 受查人要求對被結資產進行司法覆核遭駁回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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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駁回針對證監會在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中,發出的限制通知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有關調查涉嫌與「唱高散貨」計劃有關。

這宗司法覆核申請由陳文燦及蘇嘉琪提出,尋求反對證監會在2021年2月9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1)(a)及205(1)條發出的多份限制通知。該等限制通知旨在凍結他們在某些持牌機構開立的多個交易帳戶內的資產。

申請人聲稱,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的基礎上獲行使的第204(1)(a)及205(1)條(除其他事項外)並非由法律所訂明,並且以不相稱的方式干擾了他們的財產權,因此屬違憲。法庭先前已在另一宗涉嫌「唱高散貨」計劃的同類司法覆核申請中駁回有關爭辯。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本會歡迎法庭的裁決。是次裁決再次確認證監會具有發出限制通知以凍結嫌疑人於持牌機構持有的資產的法定權力。這使證監會能夠採取前置式行動,保障投資者及公眾利益。」

高浩文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oleman)在法庭判決中表示,其未能信服申請人所指,本案存在任何重大差異或額外事宜,因而有任何理由支持是次法律程序中採納的觀點應有別於先前的同類申請中所採納的觀點。

法庭亦命令申請人就是次法律程序支付證監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