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被捕.博評】香港反貪法例大落後 遠寬鬆於英美標準

撰文:麥嘉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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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平在紐約被捕,很多人的即時反應是香港和中國機構與非洲政要的「財務往來」與美國何干?原來何志平服務的中華能源基金會在美國維珍尼亞州有辦事處,而且涉及的金錢透過美國銀行系統支付,即使涉嫌行賄或受賄者都是外國人也墮入美國的法網;即是說,在美國上市的中港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假如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犯貪污罪也會「中招」。

不要以為美國的反貪法嚴苛,英國2010年通過的反貪法案才被法律界稱為「全球最嚴厲的反貪法」。英國法例最少有兩點令商界聞風喪膽,首先是任何機構的「相關人仕」觸犯貪污罪也會令總公司入罪,而「相關人仕」的定義甚闊,包括所有重要商業夥伴;第二項是全球首創、被業界簡稱「第七條」(Section 7)的規定——任何機構只要沒有採取足夠措施教育、防止和查察員工、分公司和「相關人仕」,一旦公司在全球任何角落間接或直接有貪污行為,總公司也要負上刑責,董事可判入獄。於是假如一間英國公司在外國的子公司僱用當地代理,而代理行賄受賄,英國總公司也會被入罪。2016年,英國上市建築及顧問公司Sweett Group就因為被控第七條罪成,罰款二百三十萬英磅。

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涉嫌行賄在紐約被捕。他曾擔任多個要職,以及全國政協委員。(資料圖片)

現實上,要參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的能源、基建、電信、金融等大型業務,不行賄是不能成事的,所以跨國公司要完全遵守英美的反貪污法, 幾乎等於要關閉在貪污盛行國家的生意。2011年,英國出版社麥美倫就在非洲涉及一宗貪污案後撒出非洲。筆者曾經工作過的英國公司,每年都派不同「中央宣講團」來向員工和主要商業伙伴講述反貪政策,所有員工還要網上學習和考試,完全是形式主義,煩不勝煩,弄得所有人怨聲再度。

香港曾經一度以廉潔守法見稱,李彭廣幾年前研究英國解密檔案並寫成《管治香港》一書,記述有港督退休前各界提出致送記念品,他向倫敦請示;結論是他快離職,接受禮品也不構成賄賂,不接受反令人覺得無禮和不近人情;禮品中有部份交港府和慈善團體,一部份可保留自用;最幽默的,是英國官員提醒港督拿禮物回國入境時要交税呢!七十年代廉署成立後,社會的反貪意識更日益普及,承襲這傳統,回歸前後還有人樂觀地希望廉署的經驗可以「內銷」國內,促進國家的廉政建設,可惜事實剛相反, 特區高官許仕仁、曾蔭權貪腐罪成入獄,湯顯明受查,梁振英UGL事件廉署既不結案又無進展,另外,廉署對中銀劉金寶在港的貪腐罪行完全沒有行動;跡象顯示官場高層行為不斷向一國靠攏,一般市民看在眼裏,怎能安心?

現在,何志平案更令人留意到本地的防賄條例遠寬鬆於英美的標準,香港理應急起直追,加强立法和執法,杜絕現時屬於灰色地帶的貪污行為,近代史和國情教育也要收納何志平案作教材,好好教導年輕人,避免幾代人建立起來的廉政制度毁於一旦。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