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來稿】《性別承認法》與香港落後的性別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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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譚家浚(公民黨新界西地區發展主任)

2013年5月,終審法院在W訴婚姻登記官案(W案)中裁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有權與性別異於其重置性別的人結婚。終審法院也提及變性人士在其他法律範疇所面對的困難,以及如何看待沒有接受任何性別重置手術或沒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終審法院認為政府應參考諸如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的外國法律和模式,以研究香港該如何妥善解決跨性別人士在所有法律範疇所面對的困難。奈何,香港政府一直沒有積極進行立法的工作,歷經四年半時間至2017年才交出第一份《性別承認議題》的諮詢文件。

當然,每次討論有關性小眾權益的議題總會出現群魔亂舞的情形。筆者並非任何宗教的教徒,但宗教理應導人向善。所謂善,乃能有愛,而非煽動恐懼,製造仇恨,導致分化。這亦無異於中國傳統儒家的核心思想「仁」,視為愛人之心。由此可見,似乎中國傳統與宗教都並沒有教導人「恨」。故此,筆者覺得每每提及性小眾權益,有關團體所煽動的若不是「仇恨」與「恐懼」,那是甚麼?這絕非單靠一句:「我關愛同志們的朋友,但有關法案破壞我們的傳統價值。」可以闡釋,反而只會令自身貽笑大方。這句說話的另一演繹就是:「我好愛你地嫁,但你地唔可以有同我地一樣既人權,因為你地侵佔緊我地既道德高地。」換句話說,這是一句比廢話更廢的說話。

近期,關於《性別承認法》的諮詢。反方先發制人,推出一套短片。影片配上煽情音樂(當然配音似乎用了變聲器),確實令人入腦。但當中有多少屬實,又有多人願意理解?只要將事情無限上綱上線就永遠站在不敗的道德高地。但筆者不在此逐點搏擊,畢竟生命有限,無謂浪費生命在無意義的討論上。筆者能以一句說話總結影片:「有J便是男,無J便是女」。所以說,哪能浪擲青春予如此低層次的性別認知討論呢?

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

事實上,終審法院於W案當中的判詞清楚列明,政府有責任處理跨性別人士的基本人權保障,故建議政府以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作立法基準。

跨性別人士自覺天生性別與身體錯配,其自我認同的性別與天生性別不相符。有鑑於此,英國政府對性別認同有以下見解,並立法《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以承認跨性別人士於法律上的地位及其所面對的困難。

深信自己的性別身分認同(相信自己是男人或女人)與自身外表及╱或生理結構格格不入的情況,被稱為性別不安或性別認同障礙。性別認同與身體不協調的強烈感覺,可驅使人以異性形象現於人前。有些人在童年時已感到自我性別認同與身體不相符,也有些人在較年長時才有此感覺。這種感覺一旦出現,就不大可能消失,但是從原生性別完全跨越(或「過渡」)至後天取得的性別,可能歷時經年。社會上大部分事宜的安排和法律法規,都以性別為依歸。性別是我們自覺是誰和認同屬哪類人所繫的要素。性別過渡期(亦即確認所渴望的性別並付諸實行以異性形象『出櫃』(come out))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而且可能對與家人、僱主、工作伙伴、朋友和相識者的關係,影響深遠。

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於2005年4月起實施。有關的法令容許申請人在滿足有關規定後,獲得其「後天取得性別」。申請人須獲性別承認審裁小組信納其申請並發出性別承認證明書,包括:證明患有性別不安、兩年的實際生活體驗及有意繼續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直至離世。

W個案及跨性別人士權益的國際趨勢

終審法院在W案的命令中,裁定:

為符合《基本法》第3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2)條,凡變性人士與W同一處境,即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原則上應獲法庭宣告為在法律上符合《婚姻條例》第40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中『女』一詞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個男人結婚。

然而,終審法院只能根據現行的法例作出裁定。故此,W案的判決書提出變性人士在其他法律範疇面對的困難,以及如何在這些範疇處理沒有接受任何性別重置手術或沒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包括為婚姻及其他目的的區分屬「男」或「女」。當中法庭亦建議政府在2014年7月前修訂《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惟政府最終只提出一個以需要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前提的落後方案。

事實上,一直以來都有不同的團體爭取有關性小眾的權益。惟政府從不肯正視有關問題,其中最基本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亦拒絕作公眾諮詢。

聯合國強調保障性小眾基本人權將會是本世紀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議題。

2013年2月1日,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胡安‧門德斯(Juan E. Mendez)發表報告,指出脅迫進行的絕育手術等都應列作非法:

強迫手術不僅導致永久性絕育和對身體不可逆轉的改變,干擾家庭生活和生育,而且也對一個人的人身健全構成嚴重和不可逆轉的侵擾。2012年,瑞典行政院上訴法院裁定,不能將侵擾個人人身健全的強制絕育要求視為自願性的。2009年,奧地利行政高等法院也堅持認為,將強制性的性別重置作為法律認可性別認同的前提條件是不合法的。

《門德斯報告》又:

籲請各國廢止所有允許在沒有當事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強制實施或給予侵入性和不可逆轉的治療(包括強制生殖器矯正手術、非自願絕育、不道德的實驗、醫學展示、『修復治療』或『轉變治療』的法律。他還呼籲各國將任何情況下強制或脅迫進行的絕育都定為非法行為,並為屬於邊緣化群體的個人提供特別保護。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Juan E. Mendez(資料圖片)

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15年的審議結論中提及現時跨性別人士為了獲得對其性別認同的法律承認,必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包括去除生殖器官、絕育和生殖器再造。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亦表明有關不可逆的手術及強制絕育會令跨性別人士受到長期的心理及生理傷害。故促請港府,以無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前提採取立法及行政措施。

事實上,國際社會逐漸提倡有關性別承認法及跨性別權益須廢除以需要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前提,香港在訂立有關性別承認法時亦應借鏡。另外,多項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香港有責任履行該等公約當中保障跨性別人士的權利。

過去十年,國際社會趨向在性別承認方面取消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例如匈牙利(2009年)、阿根廷(2012年)、冰島(2012年)、瑞典(2013年)、荷蘭(2014年)、丹麥(2014年)、挪威(2016年)、比利時(2017年)、法國(2017年)、加拿大部份省市(2014-2016年)以及美國部份州份(2011-2016年)等地區,均已取消有關規定。廢除強制性別重置手術規定的國家,當地法庭的裁決理據大多是性別重置手術抵觸了該國的憲法或國際人權標準中身體完整性與自主性的權利。

如強行以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性別承認法》的立法基準將有違於國際趨勢與多條聯合國人權核心公約,並非一個國際城市應做之事。

性別重置手術抵觸憲法或國際人權標準。(視覺中國)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個案及QT案當中的平等原則

就早前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司法覆核案,法官認為公務員事務局對於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與本地註冊的異性戀伴侶就公務員福利作出差別待遇是構成性傾向的間接歧視,因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有關政府須確保任何人得到平等對待而不受歧視,包括「其他身份」,即:性傾向。

判詞清楚列明造成間接歧視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同性伴侶在香港無法進行政策中所闡釋的「婚姻」,而所造成的歧視比未婚異性戀情侶更嚴重。法例本身因性傾向造成的差別待遇已構成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另外,法官亦指出即使維護傳統婚姻價值(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不應採用過高的手段,包括對同性伴侶的剝奪及歧視。

另一方面,QT案當中,法官亦清楚指出有關的平等原則。現行的法例不應對於任何人作出間接歧視。同性伴侶在香港現行的法規之下永遠無可能結合成「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故有入境處的做法造成間接歧視。

事實上,兩宗的案件的判詞已為香港政府亮出紅燈。因為有關的平等原則,對於所有性小眾都有機會造成間接歧視,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可能有少部分香港認為《性別承認法》會破壞香港的一父一妻的家庭定義,但今次的諮詢並非討論同性婚姻的平台,亦並未等同於香港突然間擁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甚至同性婚姻。事實上,今次的諮詢只是透過訂立《性別承認法》,讓跨性別人士得到應有的人權與保障,沒有人是應該被剝奪身為人的基本權利。

跨性別人士所遭受的社會障礙

社會各界對於跨性別人士一直處於不理解,以致不認同及歧視的境況。若香港政府勉強以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作為前提立法,只會加深跨性別人士所遭受到的社會障礙。事實上,跨性別人士有各種的原因與理由而不能夠或不願意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惟現階段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才有可能讓入境處更換其身份證的性別。但有關的安排會影響跨性別人士各方面的生活,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婚姻、就業及社會保障等。

另一方面,性別重置手術事前亦需要相當時間進行評估,整個過程可長達4年;期間可能因為已開展接受荷爾蒙治療,而出現與生理性別不同的性徵。另一方面,並非每個人的生理或心理狀況都適合接受有關手術,而現時必須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方獲承認相關性別安排的政策,往往會導致跨性別人士在工作間及社會受到歧視。

2017年7月8日,一名跨性別人士自殺事件廣泛報導。均以生理性別(男子)去稱謂事主,無視當事人自身的性別身份認同,又披露事主的個人私隱,不斷消費事主非主流的衣著打扮,加深大眾認為他們「異於常人」的負面標籤。有關的報導手法受到不少的質疑和批評,不能對於逝去的人表現出基本的尊重,反而不斷利用獵奇方式報導新聞。

2017年8月6日明報一篇有關跨性別人士的報導,便道出了當中的困難。受訪者阿淇是一名男跨女的跨性別人士,「阿淇原以男生打扮見工,上班後稍以女裝打扮,想向僱主坦白,未及開口,就隨即被炒,接連三四份文職、客戶服務工作,亦是如此,甚至換來男同事騷擾……」,阿淇說:「無論如何,我都諗唔到點樣拎住一張寫住『男』嘅身分證,然後用女裝打扮見工,邊度會請你?無人請又點樣話畀醫生知,我可以用呢個身分繼續生活落去?」最終,醫生拒絕兩年內向阿淇批出性別重置手術的許可,並要求延長評估期。

我諗唔到點樣拎住一張寫住「男」嘅身分證,然後用女裝打扮見工。(電影《當他們認真編織時》圖片)

雙性人

另一方面,雙性人一直以來都是比性小眾更為小眾的群體,但今次政府的諮詢文件當中並未探討有關雙性人的性別承認問題。事實上,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15年的審議結論中亦提及現時雙性別人士的情況,在嬰兒時期需接受不必要且不可逆轉的手術。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公約經常強調身體完整性。雙性人理應有權自主個人的命運與性別,掌控自身的完整性,而非必須承受不必要的手術為得到所謂的男女性別。

結論

無異,香港的性別認知非常落後,所謂的男女並非有J無J。若真如此,那每個人都應該赤裸而行,因為有些人需要看見你的性器官才知道你的性別。若真如此,筆者只認為自身生活在一個石器時代,周遭都只是穿上文明人衣服的原始人。所謂性別,是流動的。就生理學上,每個人的荷爾蒙分泌不一,而有不一致的性徵。而基因上,而不只是X與Y二元的存在。筆者儘管不是一位生物學家,但都明白此點。惟部分人士只著眼於性器官,會否過於「下流」?

有關《性別承認法》的訂立並非洪水猛獸,無需於無限上綱上線。香港不會因為《性別承認法》而突然擁有《性傾向歧視條例》或同性婚姻。如果世界這樣簡單,立法局第一次的直選,到今日立法會理應已有全體議員直選,事實有目共睹。

兩個人的婚姻不是因為對方的性器官而結合。所謂文明的性別認知,不會低層次認為「JJ」結合便等同於同性婚姻。反問反方,一個沒有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男性與一位男性結婚是否就符合你們的道德?他們是「無J與有J」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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