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博評】李柱銘唔熟基本法?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李柱銘認為,中央引用基本法20條授權在港實行「一地兩檢」,先例一開,他日若香港發生第二次佔中,內地可以短租被佔據的地方,不再實行香港法律,隨時任何一區都可以租,將會毫無保障。一如另一前基本法起草委員譚惠珠指出,李柱銘所說的情況根本不會發生,危言聳聽,可謂立心不良。而且,即使真的發生,中央也斷沒可能採取與處理「一地兩檢」相同的手法。
實踐證明,發生79天「佔中」,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最佳的策略就是以不變應百變,因為民意都反對「佔中」,無理佔據路面,阻礙民生,總是不能持久,最終都會在市民的反對下撤去。這在2014年的「佔中」事件中已經驗證。當時,特區政府並沒有要求出動解放軍,也沒有要求中央作出任何援助,中央也放手給特區政府處理,結果滋事者在曠日持久僵持不下去的情況下,自然漸漸鬆懈,最終和平清場。有此先例,縱使再發生類似事件,也知道按老辦法處理,不會心慌。
再說,處理「一地兩檢」的「三步走」,當中經內地和特區商議,人大常委會確認,再交本地立法,整個程序也耗費時日,並不可能用來處理像「佔中」那樣的突發事件。即使採取「三步走」的程序,須知特區政府和香港的立法會都參與其中,不會貿然允許出爐違反香港利益的方案。
其實,若果發生類似「佔中」的事件,而當局判定情勢嚴峻,想在香港實行全國性法律,也根本用不着「三步走」。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有此依據已經足夠,既省事又符合基本法,何須那麼麻煩?事實上,「佔中」期間佔領街道的行為,根本就類近一場戰爭,中央用第十八條作嚴格管制,也可說是師出有名,沒有什麼可忌憚。「佔中」期間,中央並沒有動用一兵一卒,只是相信事件始終會平息,耗費一些等候的時日,可換來更為和平安定的局面,才沒有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
李柱銘身為大狀,又是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應該熟讀基本法,應該知道,內地法律在香港實施也並不是絕對不允許的。基本法的精神,始終以國家安全為第一,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維護「一國」,才有「兩制」。如今,李柱銘對「一地兩檢」危言聳聽,卻忽略了基本法第十八條,明顯是故意為難,只不過,這卻顯得他不熟書,與自己的身份未免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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