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博評】對政府地政管理缺乏理解,形成民間團體的局限
最近有不少民間團體就香港土地議題向特區政府提出質疑,指出政府運作的漏洞和不公平,並建議提升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以達至公平的情況。然而,除了解決不公的情況外,民間團體的建議乏善可陳。政府為了滿足民間團體不著邊際的訴求,需要投入額外的行政成本處理,並且自以為回應了民間的訴求;民間團體則認為自身「走出象牙塔」,將學術研究應用在社會運作上,結果卻是流於理論和數據的爭論。這不是一種有效的官民互動關係。
政府不願說出的事實:土地是政府擁有
現時香港的土地,在法理上是屬於政府擁有。這種土地擁有制度,是承襲自殖民地時代的地政管理。在殖民地年代的香港,香港島和九龍半島是割讓地,全部土地和填海所得的新開發土地均為英王所有。至於新界,由於是以租借形式作為香港的擴展部份,因此土地只在租借期間屬於英王。從法理上來說,英王擁有土地代表了殖民地所有土地都是其個人的私人資產。
私產的概念在地政運作上並無太大的實際意義。遠在英國享受英式下午茶的英王不會突然興之所至,對遠東其中一個殖民地的土地感到興趣。但是,殖民地政府的土地管理方式則可以此為前設,引伸成各種具有法理基礎的法例,以英王作為法例合法性的來源,例如大家熟悉的《收回土地條例》。如此看來,以英王(個人)資產理解土地擁有權,在實際運作上是代表由英王給予殖民地政府的公權力,或者是管理英王資產的代理人。
回歸後土地由政府擁有。民間團體以此作為理據,認為土地是「公共財」,是公共擁有的資產。繼而誤解政府將現行的土地擁有制度曲解成「自身是土地的大業主,官地屬官而非屬於市民」,認為土地屬於政府只是政府一相情願的心態。他們忽略政府確實擁有土地的歷史傳統、所有土地使用者都只是向政府承租土地的租客。他們又忘記了為何在香港使用土地需要向政府繳交地租:如果土地是「公共財」,為何要向政府繳納地租?
對土地制度源流的無知,令很多市民產生「想當然」的想法。例如有些香港評論人認為,在澳門的新《土地法》容許政府收回空置二十五年以上的土地,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她與很多香港市民一樣,缺乏對土地擁有制度的理解,一生只為房屋單位賺錢償還銀行貸款,認為「供完層樓就係我」。他們沒有思考過自己只是繳交了幾百萬購買單位使用權的租客,而且是有使用期限的「租上租」二房東。在市民和政府之間,還有發展商大房東。今年是二零一七年,如果讀者您的房貸還款期是三十年,就剛好在二零四七年完全償還貸款。那麼,如果在二零四七年地契到期時,政府要求您補地價以換取延續使用權,到時候才「想當然」地感到匪夷所思就太遲了。
為何政府要「長期短租」?
政府對土地有規劃、收回及徵用、甚至以填海憑空創造財富的權力。土地對於政府來說,是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過去兩年政府的地價收入佔整體財政收入百份之十六和百份之十三,而賣地收益佔地價收入百份之六十六1。因此政府必需要牢牢控制土地的主導權,才能保障財政收入和對社會行使權力。至於要怎樣運用這權力,才能「平衡公眾利益」、「推動社會發展」等等「市民所期望」的事情,則要考驗決策者的智慧,在此不述。
政府將土地「短租」予民間使用者,是為了將難以使用的土地交由民間使用,使尚未有規劃用途的土地政府得到一定的收入。香港土地法例中有一條是「逆權侵佔」,任何人士無間斷佔用官地六十年,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民地則為十二年,前業權人同樣是無從追索。透過「短租」方式,政府可以在三至五年內重新批租,確保對土地的控制權,防止官地流入民間,保障政府資產。
「長期短租」情況的根源,並非政府對「權貴」偏袒,而是同樣與殖民地時代土地制度有關,造成土地難以使用的情況。
殖民地時代的地政管理,前設是所有土地皆為英王所有,然後原本在清代已經使用土地的業權人向殖民地政府申報使用權。因此,我們查看地政總署的地圖時,會發現土地業權分佈散亂,如同芝士上一個個小孔,每個小孔就是私人業權的地段。由於業權分散,私人地段之間的空隙就成為難以使用的土地,土地分佈「三尖八角」。在這個情況之下,最合乎經濟效率的做法,就是將這些土地以「短租」方式批租給附近的私人業主。只要政府一直沒有發展該地區,「短租」的做法就會繼續,形成「長期短租」的錯覺。
民間團體捉鹿不脫角;政府部門輕鬆過關
「長期短租」的問題上,民間團體主要批評政府不公平和欠透明度。這種批評是長期以來香港政客議政的弊病:以道德和「虛」的概念批評「實」的行政運作,使社會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民間團體自發研究社會問題背後的成因,確實對香港議政風氣有重要的推進。然而,得出對政府的批評卻是令人失望。以不公平和欠透明度指控政府,反而是給予政府下台階。地政總署署長陳松青指出他們將增加短期租約的透明度,考慮公開以「短期租約」形式新批出的政府土地摘要資料,包括用作私人花園的土地租金等內容。政府的回應針對民間團體認為「不公和欠透明度」的質疑,這些資料政府本來就擁有,只需作一些數據整理,政府就能輕鬆過關。民間團體放生了政府官僚,「捉鹿唔識脫角」。
「長期短租」的真正的問題,不是「偏袒權貴」享有土地使用權,而是定訂租金的機制和政府如何分享經濟成果。土地因業權分佈零散變得難以使用,是不能回頭的事實。但我們可以從制度入手,例如每次續「短租」時調整租金,更重要的一點是這些民間團體認為「缺乏有效使用」和「權貴獲利」土地所產生的「短租」租金利益,如何轉化使用在普遍市民身上,而不是純粹將租金收入撥入庫房,使所有市民「有份」分享。「權貴」可以使用土地,市民分享政府的經濟成果,使土地價值得到充份利用,而不是流於「點解佢有我無?」這種魚蛋論爭吵。
結語:重整官民關係
「有份」和「無份」影響著市民對身處地方的歸屬感,以至能否維持香港社會穩定。官與民的關係,如同兩組齒輪的齒牙,需要雙方齒牙齧合才能令社會運作暢順。一但其中一方的齒牙改變而另一方不作出適應,則會使社會運作產生問題。近年有識之士成立民間團體的情況如同雨後春筍,反映的是原有諮詢和民意上達機構出現問題,不能適應多元化社會和多變的社會情勢。可惜的是,民間團體勞苦功高,卻捉錯用神,向政府打出「道德牌」,缺乏對政府實際運作的認知。舊有制度未能滿足市民需要,新冒起的民間團體過於論政「層次太高」,與政府互不契合。擁有「公權力」的特區政府是否應該重新審視香港的民政系統?
註1: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資料便覽: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http://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516fs04-major-sources-of-government-revenue-20160810-c.pdf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