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加泰啟示:再搞港獨,中央會否也解散兼接管香港政府?
因應加泰獨立危機,西班牙馬德里政府終於宣布,啟動憲法第155條解散加泰自治區政府,並由中央政府直接接管;大家或許會想,香港有一日也會面對同樣處境嗎?本文試從彼國經驗,循兩個層次探討一下。
必先回答一個問題:同樣情況,有否可能在港發生?不妨看看,西班牙憲法第155條寫了甚麼:
1. If a Self-governing Community does not fulfil the obligations imposed upon it by the Constitution or other laws, or acts in a way that is seriously prejudicial to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Spain, the Government, after having lodged a complaint with the President of the Self-governing Community and failed to receive satisfaction therefore, may, following approval granted by the overall majority of the Senate, take all measures necessary to compel the Community to meet said obligations, or to protect the above mentioned general interest.
2. With a view to implementing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e foregoing paragraph, the Government may issue instructions to all the authorities of the Self-governing Communities.
可見,第155條最要命的,乃一旦自治區做出有損西班牙整體利益的事情,經中央政府投訴之後仍無得到滿意結果,在國會同意下可「採取任何措施」去「強迫」自治區滿足相關義務。
如果代入香港來說,則是香港特區一旦作出有損國家利益的事情,中央政府便可強迫香港去作出糾正!
在「一國兩制」下,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又有否類似條文呢?
國家憲法第31條寫明: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而與之對應,香港特區的《基本法》第2條則寫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至於具體地關於「解散」和「接管」香港特區,大概就是第18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基本法》第18條的寫法,是否跟西班牙憲法第155條相似?然而,兩者還是有個重大分別,西國的憲法就有那麼一句「採取任何措施」,可謂「完全地包底了」,而香港的《基本法》則僅僅提到,中央政府可命令在港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某程度上,裡面並不涉及全面地廢除或取代香港的《基本法》(縱然實施「多少」「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實具有極大的操作空間),還有的是,這亦不等於「解散」或「接管」特區政府,畢竟有關全國性法律的實施仍應由香港的特區政府負責執行。
進一步言,中央政府又能否「安插」一個新的香港政府?如果《基本法》仍然有效,第52條寫到行政長官在因包括「無力履行職務」時必須辭職,惟歸根究柢,按照第45條,新特首須要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換言之,即使行政長官可以「被罷免」,他或她總是在香港產生再交中央任命,而且,根據第44條這位行政長官也必然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即不能夠由非本地的居民擔任——這就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吧?
當然,現在中央政府所謂「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意味中央權力不存在含糊不清的地帶,如有所謂含糊不清的都屬中央所有。國家憲法所指,特區內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無疑是「全面管治權」的絕大憑藉。但無論如何,比較西班牙憲法所強調可採任何措施「強迫」履責,國家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的語調還是相對「溫和」。
好了,跳到另一層次。即使法律寫明何謂「能」與「不能」,但在實際情況下,法律還是管不了那麼多的;正如法例禁止謀殺、強姦之類,地球上豈不是天天發生類似事情?所以,儘管法律禁止獨立,實際上始終有人會「搞獨立」,換個說法就是「搞革命」。
那麼,當獨立行動真箇實踐起來,情況又會怎樣?
加泰所面對的現實,這包括政治現實和經濟現實等,肯定對香港有重大啟示。首先,獨立行動受到國際社會的非議,這在「西瓜靠大邊」的外交博弈上,別國難免捨小取大,取態上都親西班牙而反加泰。此所以,連帶經濟方面,加泰獨立亦恐造成巨大災難,再難跟西班牙及歐盟維持昔日的經貿關係;此所以,由於擔心局勢失控,迄今已有超過一千間企業已從加泰撤走,這包括當地兩大銀行——獨派發起的「擠提」抗爭,除了帶給傳媒「排隊」照片,便沒發揮任何懲罰或以警效尤的作用。最後,多近40萬名加泰民眾上街示威抗議「接管」政府,亦未見成功爭取到任何實質效果,西班牙中央政府繼續依然故我,就連重施故技再次暴力鎮壓也感「慳返」,國際社會亦未受道德感召出來撐場,不論是口頭支持抑或是實際支援皆缺。
「港獨」愈來愈不得人心,愈來愈少市民支持,一大底因正是隨著「港獨」討論展開,其不切實際問題便日益彰顯出來。始終,香港經濟高度倚賴中國,一旦內地企業撤出香港,對港而言的影響必較加泰嚴重得多。這裡所指的是,看看港交所現在的成交狀況,如果大量內企在港除牌,則在港資金肯定會大幅流走,港元及資產價格暴挫均可預期。此外,內地亦為香港最重要的貿易夥伴,高佔多達一半的出口、轉口和入口比重,倘若兩地之間架起貿易限制,好像加泰獨立後難與歐盟保持原有貿易關係,試問香港能輕易替代相關貿易生意?如果說,加泰難跟西班牙及歐盟脫勾,則香港就更難跟內地脫鈎了。雖然,「港獨」或可找到美國之類的中國政敵撐腰,聲勢上或較加泰為大;但看到台灣之類的困境,由經濟上以至外交上等都孤立無助,大概也可看到「港獨」之後的「前途」。最後,同樣地,當不少香港人認為很激進的「佔中」,事實證明都無濟於事,那麼,「獨派」尚可發動更激進的抗爭活動嗎?加泰民眾的抗爭,也在鎮壓下無功而還。
總的來說,可以簡單歸結:加泰「獨立」難,「港獨」則是難上加難!
話說回來,西班牙中央政府即使出盡辣招,但最後的最後,她容許加泰在六個月內重選議會,變相只是廢除「獨派」政府,交由人民再次投選新政府來,而非完全「收回」其自治權,很大程度也屬一種「硬中帶軟」的策略,亦為國際社會提供了「隻眼開、隻眼閉」的「下台階」。至於本港,中央政府已先把醜話說在前面,普選方案在「守尾門」之餘還冀「守前門」,加上「行政主導」的制度設計,雖很好確保了特區政府難以造次,不致出現由地方政府牽頭「搞獨立」之窘,做足事前工夫免得局勢如加泰般一發不可收拾;惟說到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得到保障,亦即「兩制」得到尊重,至少令市民不覺得「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說法有所變質,才是維持這個地方長治久安的根本之道。
西班牙中央政府懂得在「奪權」之餘適量「放權」,終歸仍算尊重加泰的民主與自治權,其實,習近平在十九大的政治報告亦說「把維護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只要這句話真箇貫徹實踐,沒有出現失衡問題,相信香港也不會出現甚麼重大狀況。要想「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加泰獨立不單是港人的重要啟示,毫無疑問,這亦應作為北京的全面參考的啟示!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