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香港就像被僭建的獨立屋:行政立法司法三層外,還有……

撰文:曾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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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像一間獨立屋(不是港獨,是獨立屋),本來只有三層,行政立法司法,但突然被人僭建了一間叫做「人大常委決定」的天台玻璃屋。《基本法》也本來像原屋的圖紙,規定了房屋的建構間隔,突然卻變成了「靈活變通,與時並進」,於是即使多了一個龐然巨物的地下室,也就變得理所當然。

而當輿論對這間香港獨立屋發現多處違規僭建而嘩然時,我們的法治守護神(理論上)鄭女士卻施施然的說,「買返黎既時候本來就係咁樣」,難道香港由回歸一刻開始,難道《基本法》由草擬開始,原來已經是預了被許多大陸的權力機關僭建嗎?

當我聽到范太說,不能用「普通法」去解讀《基本法》,我以為自己撞鬼。好像有人說,不能用現代醫學去解讀這個病症,應該求神祈福、巫祝占卜。

香港就像一間獨立屋,(不是港獨,是獨立屋),本來只有三層,行政立法司法,但突然被人僭建了一間叫做「人大常委決定」的天台玻璃屋。(資料圖片)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根據香港政府的宣傳,我們的衣食住行人身自由各種權利都是由基本法規範保障,那麼如果我們不用「普通法」去理解《基本法》,那應該用甚麼法律原則?《基本法》保證香港人有集會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這條條文如果不用「普通法」解讀,而用「大陸法」解讀,那麼香港會否也就變成大陸,集會抗爭變成了「尋釁滋事」?

這個情況絕對可以發生,因為權貴說,「大陸法」不是只看字眼條文和案例,要兼顧「立法原意」;到時他們可能會說,《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要保證經濟繁榮安定,如果你的集會抗議,危害了這個原則,譬如你集會示威,阻礙工程基建,阻礙一地兩檢、港珠澳大橋建立,那等於破壞了立法原意之中的「經濟繁榮安定」,於是便可以禁止你的集會,拘捕你的團體組織。集會結社自由也可以因為「立法原意」四個字而被無限解讀而受到影響,他們可以說「立法原意是要尊重一國原則要尊重國土完整」,於是撐港獨的集會,即使只是停留在口頭申訴主張意願的階段,也可以被取締驅趕,我們不能再用《基本法》來保障權力,因為我們不能再用「普通法」解讀,而要用「大陸法」。

但大家都知道,大陸法,真正意思是「大陸的法律」。而大陸的法律,便是黨領導一切,便是法院也受黨的領導監督,便是司法人員也要講政治也要講黨性立場原則。

《基本法》保證香港人有集會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這條條文如果不用「普通法」解讀,而用「大陸法」解讀,那麼香港會否也就變成大陸,集會抗爭變成了「尋釁滋事」?(資料圖片)

大陸社會習慣以「個人意志」來解決問題,譬如改革開放時,「姓資姓社問題」困擾大陸社會;他們解決的辦法不是修改黨綱修改憲法,不是由國民討論應否更改社會經濟政治制度,反而是鄧小平拋出一句「不論白貓黑貓抓到老鼠便是好貓」,便把爭論壓下;一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便把實際上已經行市場經濟的做法,強行說成仍然是社會主義政策。

這些便是鄭若驊口中的「靈活變通」。

好處當然是「便宜行事」,一錘定音,無須爭吵,增加辦事的工作效率;但壞處便是,無所適從,只要用了某種方法解讀,政策可以朝令夕改。

我很害怕,有一日即使香港已經同化得體無完膚,再無普通法的影子,有關當局會說,香港是實行中國特色的普通法,再加一句,買返黎已經係呢個現況,你唔知咩?

我們知道,即使一切聽起來匪夷所思不可思議很難接受,但如果呢個係事實,咁就唯有係事實,囉。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