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的恐怖虐兒.博評】藤條衣架地拖棍 虐兒曾經是家教

撰文: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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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坐國泰航空,機上重看了名片《胭脂扣》,張國榮和梅艷芳主演,電影講三、四十年代石塘咀(即今天西環山道一帶)的妓院愛情故事。張國榮叫「十二少」,其實他們家裏只有兩個孩子,但當時「人丁單薄」,是件醜事,故此,男子們前面加一個「十」字,用來虛張聲勢,讓別人以為他們子孫眾多。

我是 1960 年代的小孩子,1970 年代的少年人。公公、婆婆那輩有十多個兄弟姐妹;父母那輩通常有七、八個兄弟姐妹;到了我這輩,會有四、五個;到了 1970 年代,一般家庭只生兩、三個小朋友;而 1980 年代奉行「一個就夠」。今天,男女結婚後,生不生孩子,誰管?

子女多,自然不矜貴。當時有一句話,叫「粗生粗養」,凡家裏有十多個小孩子,總會有三、四個會生病死掉,養不大的。名填詞人黎彼德說他小時候,住在上環,每家每戶的小孩子都是人數眾多,但有些病死、有些在天台玩耍的時候失足跌死,所以每天都有「十字車」(即救護車) 臨區。當然,現在說出來,像天方夜譚。

你看,談起「虐兒」,以前的父母的粗暴行為,其實嚴重得多,有些比今天更恐怖。今天社會,文明了許多。我的老編說:

可能以前有更多虐兒慘劇,只是沒有報導出來,現在,時代和法例進步是一件好事。

我很同意。

《胭脂扣》裏,張國榮叫「十二少」,其實他們家裏只有兩個孩子。(《胭脂扣》電影劇照)

1960 年代,我唸小學年代,老師有權拿木間尺打手板。當時,訓導主任是一個肥女人,脾氣極壞,常常借故體罰同學。大家排隊時玩耍,也是被打的理由。她用木間尺狠狠地打,我們不單止痛,手掌還打出瘀血。但當時年紀少,只好啞忍,不敢告訴家人。

當時,「打仔」是常見的行為。聽到鄰居小朋友慘叫,大家習以為常,偶爾有人勸阻,但沒人會報警。我的朋友說,他的鄰居常常虐兒,把兒子當作「空中飛人」,在空中左搖右拋。結果,小朋友不到幾歲大,終於身體出了狀況,走了!

在六、七十年代,許多父母沒有受過教育,他們覺得小朋友「百厭」、「奀皮」,打,便是一種良好的教導方法。還有人說什麼「小朋友唔打唔大」、「嚴棒出孝兒」、「打在兒身,痛在母心」,為自己的惡行找藉口。我記得有個惡街坊爸爸說:

兒子是我生的,打死都有權呀!

多嚇人!另外,有一部黑白古裝電影,做兒子的,竟然跪在地上,拿着杖棒,要求老爹打自己,作為教訓,原來「虐兒」是傳統的「家教」。在著名粵劇《帝女花》中,明末皇帝崇禎在亡國之際,為保兩個女兒的貞節,竟然拿着利劍,刺死她們,這做法視為「忠孝」。

六十年代,老師有權拿木間尺打手板的(視覺中國)

當時的「虐兒」手法,五花八門,有些家長扭着孩子的耳朵,扯着拖行十數步。或用衣架、地拖棍、掛衣竹竿來拷打小孩子,有些甚至被打斷骨頭。在茶樓餐廳,父母當眾一巴巴給小朋友耳光,不單可以展示權威,也成為大多數人教仔的「家常便飯」。唸中學時候,有個同學上堂時睡覺,老師竟然拿着黑板擦,像壘球選手般,猛力擲向同學頭頂。

較「小兒科」的虐待,是用手揉小孩子的嫩肉,留下難看的瘀青印。此外,便是罰小朋友「跪地主」,即是跪在地主神壇的前面認錯,嚴厲的,更不許吃晚飯。另外一種叫「藤條炆豬肉」,即父母隨便地用藤條鞭打子女。回到學校,同學之間,常常看到對方身體有「藤條痕」,見怪不怪,老師也沒有興趣多問一句。我有一個小學同學,他的眼睛給父親打到瘀腫,像雞蛋般凸出來,老師竟然說:

你下次聽爸爸的話,他便不會打你嘛!

最「溫和」的,便是要同學在班房外面坐「無影凳」(即雙膝屈曲 90 度角而站着),如果身體受不了而企直,則被罰更長的時間。在冬天,老師會罰頑皮的同學在操場跑圈,一個又一個,不容許上堂。作為小朋友,我當時在想:

爸爸媽媽打我們,還可以接受,為什麼老師可以虐待我們?

那個年代,「全家自殺」也不是大新聞。當時的香港,大多數是貧窮階層,許多人找不到工作,加上生活逼人,應付不了壓力的,選擇舉家尋死。常用的方法,是強迫小孩子一起喝「殺蟲水」或把「老鼠藥」混入湯內,全家服毒。但是,為什麼這些狠心父母,可以操子女的「生殺權」?

小孩子當中,被凌虐的很多是女兒。當時,重男輕女,女兒被叫做「蝕本貨」(即將來會嫁出去,不能為家賺錢),故此,女孩子最容易變成「人肉沙包」。當時的俗語,叫做「出氣袋」。而最慘的是長女,因為她是家裏的「首席蝕本貨」。故此,大姐姐要幫手煮飯、洗衣服、照顧弟妹,有些還沒有機會上學。如果做不好工作,父母最易生她們的氣,會被痛打。所以,很多朋友都覺得除了父母,家裏的「大家姐」是最偉大的。

5歲女童「臨臨」懷疑被嚴重虐打致死,其26歲生父(右)及27歲繼母(左)涉謀殺被捕。(資料圖片)

有人說:

現在的小朋友好幸福,因為有「虐待兒童」的法例去保護。

我覺得這不是「幸福」,而是文明合理的進步。小朋友是天使,他們天真可愛,當然會幼稚頑皮,為人父母、為人老師,怎麼忍心傷害小朋友呢?如果你沒有能力用「教誨」這方法去改變一個小朋友,是你們的錯?還是小朋友的錯?

最近,幾件可怕的「倫常慘劇」案件中,涉案的家長簡直是禽獸的行徑,最好可以用同樣的方法,來對待他們。這些禽獸家長,熟讀滿清十大酷刑:剝皮、腰斬、插針、棍刑、「彈琵琶」……他們件件皆精。

法律上,沒有單一條例,叫做《虐待兒童條例》。這些條文,分散在不同條例中,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等。嚴重的犯罪有強姦、非法性行為、賣淫、嚴重傷害身體、遺棄兒童、虐待、拐帶等。而較常見的壞行,是「對所看管的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例如把小朋友單獨留在家。

有些禽獸家長說:

這麼多法例,我哪知道什麼是犯法?

這些家長,你們問心吧。「虐待兒童」是常識,不必什麼專業學問, 如果沒有這些常識,便沒有資格造愛不避孕,把子女帶來人間受罪!其實,凡對任何兒童或少年人作出一些可怕行為,而又明知道這些行為,會危害他們的心智和身體,便不要這樣做囉,笨蛋!

我們的社會,「人渣」處處是。唯獨是那些為人父母的,竟然可以變成「殺手爸媽」,最叫人髮指!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