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博評】一國兩制下參選權有界線 倡自主自立難證真誠
特區政治爭拗永無止境,「一地兩檢」本地立法才開始,又發生「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提名不獲選舉主任確認,正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政治立場的法律界人士毫不錯過機會,高呼「政治審查」和「政治凌駕法律」以示抗議。究竟這些激烈批評是否有法律或事實根據、選舉主任的權力來自哪裡、我們應該怎樣看特區往後的民主發展和選舉制度?
首先,特區的參選權在「一國兩制」下與其他一般地方略有不同。不同之處在於有些地方之參選權可能是了無邊際,又或沒有明文規定必須擁護國家憲法。但這不代表要求擁護國家憲法不是一般選舉制度的普遍條件。試想想,假若美國總統當選人不宣誓擁護美國憲法,他可以就職嗎?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下,特區的政治環境有一條不可超越的底線,便是不能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的存在。《基本法》有多條條文明確規定特區是國家不容分割的一部分、是一個直隸中央的自治區,而非一個獨立國家。因此在這憲制秩序下,特區的選舉也不能與其他一般國家相提並論。基於這原因,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簽署一份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之提名表格,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
這項法律規定有幾點需注意:一、這是一個實質而非單是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舉例說,若提名表格要求候選人寫出性別,一個男人不能因為簽署了一項聲稱自己是女人的提名表格,要求選舉主任確認他是女人;意思是說提名表格的聲明和承諾是一項法例規定,有實質和真實的聲明和承諾。二、「擁護」(uphold))和效忠 (swear allegiance)是一種相當高的政治標準。這要求不單只意味著候選人只需接受或容忍《基本法》或特區政府的存在,而是要進一步要求參選人要積極地、實質地維護《基本法》和特區政府的存在。候選人要做到這兩點是需要有積極、實質的意願和決心,而非單憑採取一種中立或可有可無的態度,更遑論持有一種挑戰及迫使放棄或推翻「一國兩制」或《基本法》的意圖。
證明意圖比分辨性別困難得多。由誰決定、怎樣決定都必須根據法例規定,因此《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條(四)規定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上作出以上立法會條例規定的「聲名及採用承諾性的誓言」;法例同時授予選舉主任權力和責任去決定任何候選人是否真誠地達到這項法律要求。第十條(十)便明確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其他任何適當的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提名是有效的。由這條文可見,選舉主任的責任和職能比一般監誓人高,他不但要確保候選人有維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意願及決心,更需他「信納」候選人在這方面的聲稱。要留意的是,選舉主任並沒有明確法律權力去傳召證人或收集證據,他只可以如一般人一樣,睜開眼睛,打開耳朵,觀聽候選人的言行,然後作出判斷他應否接納候選人的聲稱。選舉主任與法官一樣,只是一個人,但他不是法官,他的判斷亦非一種司法判斷,而是一般執行法律者的合理判斷。
某程度而言,在我們這個獨特的「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制度下,憲法和法律要求候選人持有一種對國家制度和憲法有歸屬感的政治取向,是一種「政治審查」;但這是一種憲法和法律所要求的,而非單純從政治角度上所設下的「審查」。從這角度理解,這種「政治審查」並非一種只源於政治需要,而毫無憲法或法律根據的審查。至於說這是「政治凌駕於法律」,更是一種本末倒置、因果不分的政治口號。事實是,這制度是一種法律上要求的政治規限,假若有人堅持因為他身屬某一黨派,所以選舉主任並不需要遵從任何法律上的要求也必須接受其提名,這才是政治凌駕於法律,亦是一種違反法治的政治立場。
那麼在周庭的個案上,選舉主任作出拒絕確認的決定是否有事實根據支持?周庭公開投訴說為何選舉主任不找她問過清楚;但事實是,周庭在提名表格上清楚列明她在政治上與香港眾志有連繫,而公認的事實亦是她是香港眾志領導層一重要成員,她亦是代表香港眾志參選。她從沒有公開或私下表明她的政治理念與她隸屬的政治黨派有任何分別,那選舉主任可以向她查問甚麼?至於香港眾志的政治主張是否違反《基本法》,這並非是一條正確的法律問題。在法律上,正確的問題應該是香港眾志的黨綱會否令人信納這政黨及其成員是會或有意圖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才是法律訂下的準則和門檻。
從這角度看這問題,選舉主任的決定並非缺乏事實根據。假如大家上網查看香港眾志的黨綱綱領,我們可以看到黨綱的第一句是這樣的:「主權移交十九載,我城每況愈下,天朝中共和資本霸權肆意打壓,市民苦不堪言,自主自立遙不可及」。選舉主任要決定的並非所謂「民主自決」有何意思,而是要理解及信納周庭的政治理念是否會或有意圖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從香港眾志的黨綱綱領中第一句看,如果有人認為這黨綱的意思是不接受北京在香港行使國家主權,需要「自主自立」,我們不可以說這理解是無理或過份。沒錯,這黨綱沒有提到「港獨」這二字,但這並非法律的唯一決定元素。如果不接受北京政府在特區行使主權而要「自主自立」,那不難令人認為這政治理念持有者並非真心誠意地擁護《基本法》和接受特區政府的憲制地位,這才是問題所在。
我們明白到不同人可能對這黨綱綱領有不同的解讀,但法例規定任何解讀應以選舉主任為準。我們的選舉制度並非要求選舉主任先作民調,甚至進行投票決定究竟候選人的政治取向為何。假若選舉主任犯了錯,決定應由制度下規定的上訴機制糾正,所以根本不存在這是一種「政治打壓」。沒錯,在邏輯上,假若選舉主任的決定最終為法庭確認,那麼除非香港眾志更改黨綱,否則其成員很有可能將來也過不了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一關。這並非「剝削」某一種政治理念的人之參選權,而是這些人的政治理念在憲法下是不能接受,因此他從來也沒有一種無限制的參選資格。
有人提及同一位選舉主任為何在兩年前確認香港眾志的羅冠聰之參選資格,現在又要否定周庭的參選資格?這問題有幾個管案:一、假若先前的決定是錯的,不等如以後的決定必須錯下去;二、事實告訴我們,上一次的決定明顯地是錯的,因為羅冠聰在宣誓就任時清楚表明他沒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意圖,而這政治取向亦最終為香港法院所確認,裁定他沒有出任議員的資格。既是如此,他所屬之政黨,即香港眾志,亦是周庭所屬的政黨,而這政黨在這段時間內也沒有任何改變政治立場的言行,那不正好說明選舉主任應該尊重事實嗎?
最後必須一提的,是這方面的事態發展,毋庸置疑對香港的民主發展和選舉制度有一定的影響。如果說選舉主任是收緊了參選資格,那麼我們可能也必須承認特區的政治形勢正在急速改變,令到有收緊參選資格的必要。這參選資格上的限制是憲法和法律一直要求的,所以不能說是一種錯誤的做法。如果今天發生的事更進一步被法庭所確認,那麼把香港的民主發展和選舉制度規限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下,也是符合憲法和法律要求的現實。長遠而言,這只會是一種對落實及永續「一國兩制」有幫助的發展;相反,假若制度容許一些反制度、甚至鼓吹推翻制度的政治思想萌芽生長,最終只會危及「一國兩制」之繼續存在,這對全香港人而言,不容置疑將會是一種災難性的結果。我們要在「一國兩制」和選舉權利兩者間取得一個有利「一國兩制」得以落實和合理的平衡。在這時候,對制度上作出一些上綱上線的無理批評,只會令問題更複雜、更危及「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