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你有權審查嗎?
是否違反基本法或違反本地法律,只有法院才能判定,為什麼行政部門官員有權決定呢?……選舉事務處的做法開了行政部門可以審查言論,不容許某種政治言論獲宣傳的先例,直接破壞了選舉的公正性。
選舉事務處在新東補選中「抽起」梁天琦的競選郵遞,是嚴重的選舉公正問題。我不禁問:是什麼賦予選舉事務處這項權力的呢?
個人言論不應視為違反《基本法》
選舉事務處官員星期一(4月19日)在立法會的解釋,是該選舉郵遞內容「可能」違反《基本法》,因此政府不會資助「違法行為」。
首先,《基本法》作為憲法性質文件,目的是規範政府行為、機構權力、機構與機構間的關係,以及政府和人民的關係,個人的言論是很難觸犯《基本法》的。除非香港就23條立法,禁止鼓吹獨立的言論,否則個人言論不符合基本法,並不是「違法行為」。
如果說有「港獨」或「港人自決」的主張,選舉事務處就可以用「不符《基本法》」的理由不讓其分發,那麼我問:如果將來有人在選舉郵遞中的政綱列明「取消新界丁權」,選舉事務處會否說這違反《基本法》40條[1]而不讓其寄出呢?
最重要的是,是否違反基本法或違反本地法律,只有法院才能判定,為什麼行政部門官員有權決定呢?
我再看了選管會的選舉指引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一次,完全找不到有條文賦予選舉事務處審查競選郵遞的權力。選舉指引有規定,選舉廣告的事實陳述應該正確無誤[2],但確保沒有失實聲明的責任在候選人,政府沒有責任或權力查明選舉廣告內容是否真確才讓其發布。
候選人要將所有選舉廣告交給選舉事務處,用意是備案以及方便監察選舉開支,法例沒有賦予選舉事務處預先審核才可「出街」的權力。競選郵遞要預先送給郵政署,是要符合郵遞規定,而不是內容審查。
選舉事務處帶頭破壞選舉公正
大家可以想想,選舉期間每天數以萬計在街頭派發的選舉刊物,都是事後才給選舉事務處備案的,如果有內容「違法」或「違反基本法」,也全部出街了,沒有人覺得要政府部門預先審查。
真正違反基本法的是特區政府選舉事務處,因為他們在沒有法律基礎下,濫用行政權力妨礙言論自由,違反了《基本法》27條列明港人有言論自由的條文。
從國際角度,選舉是否自由和公平(Free and Fair)的標準之一,是不同派別候選人是否有平等的宣傳、利用傳媒和接觸選民的機會。選舉事務處的做法開了行政部門可以審查言論,不容許某種政治言論獲宣傳的先例,直接破壞了選舉的公正性。
【編按】註1:《基本法》第40條全文為「“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註2:《立法會選舉指引》第8.11段及《區議會選舉指引》第7.13段均列明「候選人須確保其選舉廣告內所陳述的事實資料準確無誤。」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