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保釋條件 黃之鋒機場被捕 律師:疑法庭文件有誤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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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上月30日因涉6.21包圍警察總部被捕,案件早前提堂,法庭批准黃現金保釋,及在特定時間內可往外地出席演講。不過,黃之鋒今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準備離境時,卻因涉違反保釋條件,被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拘捕。黃稍後透過律師指出,相信是因保釋內容手誤所致,待明早聆訊澄清後便可獲釋,黃又指出,今次事件屬行政程序問題,但警方仍決意將他通宵扣留,認為極度不合理。
警方表示,今日早上約8時10分接獲相關部門職員通知,指22歲姓黃男子在香港國際機場打算出境,人員遂於上址帶走該男子,涉嫌違反法庭保釋條件,他將於明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黃之鋒本月3日曾赴台灣出席活動,其間出入境未見受阻,而黃原定今日到德國柏林發表演說,其後到美國紐約接受訪問,惟今早在香港國際機場被警方以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批評警方決意通宵扣留 極度不合理

黃之鋒被捕後透過律師作出三點回應,第一,他今早在機場離境時被警方以「違反保釋條件」為由拘捕,現時被扣留。

第二,經初步法律意見指出,法庭於8月30日批出保釋時已知悉並准許他前往德國及美國,故相信是保釋內容手誤,預計明早9時30分聆訊澄清後可獲釋,籲各位朋友不用擔心。

第三,相信今次事件並非刻意針對他本人,但認為警方濫捕濫告的後果,造成今次雙輸的局面。同時,今次顯然只屬行政程序問題,但警方仍然決意將他通宵扣留,認為極度不合理。

黃之鋒涉6.21包圍警察總部,上月30日被捕,隨即於當日下午被押至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根據控罪書,黃被指干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再訊,以待控方調查,包括檢視錄影。黃獲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禁止在警總一帶出現,法庭亦允許往外地出席早已安排的演講、會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