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之徒傷害智障人士難定罪 「康橋」成放寬「傳聞證據」契機
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起初被律政司檢控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惟受害人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力問題,無法出庭作供,最終令律政司撤銷起訴。事件引起極大反響,不少人義憤填膺,對現行法律框架未能讓犯法者繩之於法十分不滿,但亦有聲音指強制智障受害人出庭和接受盤問是強人所難。
受害人涉智障人士 普遍定罪較難
1993年,有聾啞智障女子涉嫌遭男同事性侵犯,在庭上接受盤問時受壓痛哭,法官無奈下令終止審訊,被告當庭釋放。事後,律政司訂立了17項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例如安排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陪伴、讓他們以電視接駁在另一房間作供等,以減輕精神紊亂及弱智人士在作供時可能受到的創傷和壓力。
然而,這些措施還是無法解決智障受害人,難以清晰記得或表達事發過程這個關鍵問題。即是受害人能夠陳述案發情況,亦要承受辯方律師盤問的極大壓力。而在不影響公平審訊的原則下,通常盤問目標是要證人說出前後矛盾的供詞,以減低供詞的可信性,俗稱「chok散」證人。其實無論是在香港或外地,當罪案受害人是弱智人士,定罪難度必然較一般情況更高,定罪率亦相應偏低。不少聲音認為,法律要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受害人亦要上庭接受盤問,實屬不合理,必須改革。但,可行嗎?
傳聞證據應因應情況被法庭接納
無可否認,豁免智障人士在庭上作供,涉及的法律改革比增加輔助措施複雜得多,因為前者需要改變重大的法律原則,例如普通法傳統定下的證據原則。簡單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證供在刑事案件中是關鍵和有力的證據,假如受害人不能出庭作證或接受盤問,控方則需依賴物證和其他證據作檢控,例如第三者從受害人口中聽到關於案件的描述。惟在普通法下,法官一般不會接納這些轉述的證據,因為親身經歷事實的人未能出庭,證供未經過質疑,法官無法評估涉事者的態度和舉動,致亦無法評估其可信程度。同理,當受害人因智力或精神問題無法上庭作證,而向其親人、社工及/或照顧者轉述案情,便可能是唯一的證供,即使把轉述過程錄影下來,法庭卻因傳聞證據的原則而不能接納。
其他普通法地區也察覺到,劃一地限制傳聞證據會造成不公平,故陸續放寛執行傳聞證據的限制,讓法庭在特殊情況下,行使酌情權去接納有力和可靠的傳聞證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亦有就傳聞證據做檢討,並於2009年提交《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的檢討報告,同意有限度放寬傳聞證據的規定,其中一個範圍就是,當應出庭作證的人本身在法律程序進行時,若基於身體或精神狀況的緣故,不論是親自抑或以任何其他合資格的方式,均不適合作為證人,而法官在接納傳聞證據時,必須考慮相關情況,例如作出陳述時的狀況和當事人的誠信等,確保所依賴的證供是可靠,不會影響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明年初檢討 望能保障有需要人士
當案件涉及不能作供的智障受害人,而受害人在事發後有向親人訴說情況,法庭便可考慮運用酌情權,接納親人的轉述為證據,這樣可以減低控方單單因受害人不能上庭而「放生」被告的機會,平衡被告和受害人之間的權利。
針對「康橋之家」事件,筆者尊重律政司同事的專業判斷和檢控的獨立性,故不評論今次撤銷控罪的決定。然而這是一個契機,讓法律界展開改革傳聞證據的可行性,以免不法之徒恃仗不容易被控告或定罪,利用智障人士的弱點犯案。刑事檢控專員亦承諾律政司,會盡快就傳聞證據改革展開立法程序,並將於下年初前開始作諮詢。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