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籠中荔枝】話說幾個月前我被人判了即時收監
話說,幾個月前我被人判了即時收監。
雖說香港人「睇人xx最開心」,但在我講述忽然要在荔枝角過兩個月working holiday前,我想先說兩點:
一、我並非大奸大惡的人
二、我的感覺是,香港法律有時真是「坦白從嚴,抗拒從寬」
不想誤導大家,我是犯了錯,雖非偷非搶,更不是傷人放火,只是金錢上的商業案,但犯了事就是犯了事,我認。亦在此奉勸各位奉公守法,別行差踏錯。
要是我是那種犯下嚴重罪行的人,就不會只到荔枝角,而是去赤柱、石壁之類。但是我本來是猜自己連holiday也不用放的。
由警察到我家搜查到正式落案起訴我都差不多橫跨年半,有一刻真的認為是不是沒消息就等於好消息,等下等下就沒事兒。頂多是農曆新年前叫到警署轉擔保,當時警察還問我當不當污點證人,但出於「有錯就要認」的「良好教育」,加上自己是個白痴的關係,我沒理會到朋友的勸告就直接推了。怎會知道事情來得像龍捲風,離不開暴風圈,來不及逃?
其實也不能說自己連一點「淆底」的感覺也沒有。當警方叫我做污點證人時,我是有找法律援助署的。只是法援說未正式落案我,其時的exact wording 是「你排咗期先搵我哋啦」,而我心中的exact wording 是「我鬼知咩?」。好吧,那就當沒事發生。
差不多半年後,工作到半路突然收到電話,說要到警局之類。去到那邊眾人亦十分friendly,警察說事情小,律師也不用找(呀sir還說我的指紋好打,真是多謝了)。打去法援那邊也沒絲毫嚴重的感覺,就說其時會有律師在場。正如上文所說,我是個白痴,加上我當時工作極忙,又十分輕敵的關係,所以我連認真申請法援都沒做。甚至我去跟同事抽煙時還笑著說事情兒戲,結果第二天在「毫無預警」下就要去working holiday。
容我在此申辯一下。Okay, 我問你,既然整件事都這麼佗挑(讀音:他條),你又期望我對此事能有多認真?面對這種種客觀事實,你會有絲毫考量過自己上庭後要即時收監嗎?情況就如你犯了校規,老師跟你說了一聲後就沒再跟你說什麼,一星期後突然要見校長,校長就告知你要被退學一樣唐突與荒謬。
但香港這地方本來就比存在主義小說更為荒謬。
例如,為什麼說香港法律有時是「坦白從嚴,抗拒從寬」呢?
全因我在holiday時跟宿友談話,說起自己的情況時,他們說如果我在庭上不認罪的話,加上如果有點錢,那大概連holiday也不用放。最起碼的是,我不用立即進去以致手忙腳亂荒失失。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我當時沒有當庭認罪的話,就要再排期,然後會打官司。因為證據不是那麼充足的關係,說不定就這樣沒事了。有宿友本來要坐6年,花了百萬打官司後就減到1年也不用。我認罪的話,就等於開了荔枝角的門,一條直路長驅直進入去坐。同時,警察就不用繼續跟進,那就是close file,法庭就直接繼續程序,一切按法律辦事,結果就是即時收監。
當然我是犯了錯,我認了心中也好過,而我也相信不是什麼case也可打官司打掉,這些道聽途說不信也罷。但是,為什麼同樣犯了錯卻抗拒不認的人,可以有時間通知家人,交代事情,我坦白卻要我立即working holiday呢?
聽後心中只有一句話:「法律,我識條鐵咩?」
下一次說一下上庭情況。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