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告誹謗.博評】特首告議員未嘗不可

撰文:方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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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當特首梁振英躊躇滿志,準備當選全國政協副主席之際,竟大舉興訟狀告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誹謗,頗為令人矚目。這是本港第一次有特首狀告立法會議員,可謂破天荒,有人認為是開壞先例。然而,筆者卻認為,如果梁振英是有理據,這個先例開得並無不妥。特首也有權保護自己的聲譽、利益,在這方面與普通市民並無二致,不必因此而指責特首小器。這其實與小不小器沒有關係,只須看理在哪一方。

左至右:梁繼昌和梁振英(資料圖片)

梁繼昌為甚麼會被梁振英告上法庭呢?事緣早前他談及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港元事件時,指廉政公署正調查此案,香港及外國稅務機構也在調查。UGL事件的來龍去脈、孰是孰非,我們姑且不論,我們也不知道梁振英的控告合不合理,又或者梁繼昌有關此案的言論是否生安白造、信口開河。在此,想提出的是,特首也有權就自己的利益向議員提出控訴,討回公道。

從法理上說,大家都知道,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廳的言論受到保障,不予究責,但議員的話若是在議事廳以外說的,就當有被追究的餘地。現在是後真相時代,謠言滿天飛,作為公眾人物、尊貴的議員,尤其應謹言慎行,不宜提供假消息。即使在議事廳內受到保護,也當注意,且應是更加注意言論的真確性,若是在議事廳外,口舌招尤,闖了禍就更怨不得人,只能怪自己不好。

有人說,特首告議員,這是以大欺小。

甚麼叫做以大欺小呢?這應是指以較高的權位,倚仗自己的勢力,對於較低權位的人施行不公義的事。特首狀告議員,如果說特首權位較高,議員權位較低的話,也還不足以構成所謂的「欺」,除非特首狀告的是本無其事,並且運用不公平的卑劣手段使議員獲罪。反過來說,如果議員對特首的指責本無其事,而又得不到懲戒的話,那又算不算以小欺大呢?我們固然不主張以大欺小,但以小欺大又豈是可以容忍的?如果姑息以小欺大,社會一樣會出現種種不公,在上位的受到這樣的對待卻不允許予以抵制,不是很委屈嗎?長此下去,又有誰願意擔任公職,領導香港?果如是,香港就會亂作一鍋粥了。

其實,在今日香港,倡行人人平等,特首並不見得有甚麼過人的特權。在法律面前,更是人人平等,沒有誰大誰小之別。既然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庶民犯法又何須姑息?現時的香港,社會上都特別針對遏制特首的權利,在特首女兒行李案中,大家都在挑特首的毛病,禁絕他有任何行使特權的可能。如果說,在民主社會中,嚴格要求特首,是無可厚非的;作為公眾人物,嚴以律己,也是本份所在;那麼,與此同時,在特首受到冒犯時,公眾是否也應給予他應有的權利,做一些維護自己權益的事?不然,又怎麼稱得上公平?

梁特首狀告梁議員,孰是孰非,還待法庭論斷。不過,單就特首提出控訴這一舉動而橫加指責,卻明顯是對特首不公了。扣上以大欺小的帽子,就更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