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衝突】破壞法治 誰人得利?
當近日鎂光燈下,在屯門市集,有居民被按在地上毆打,事件竟被模糊化,沒有受到警政界的責難,難免令人產生不必要的聯想…何不是其是,非其非?勉勵克己盡責之前綫人員,對於「稍有過火行徑者」予以訓戒,才是維護紀律之…執法部門如果不能夠循多方面去著力協調和參與理解,則只能繼續面對見傘打傘、見盾打盾的亂局。
「法治」(The Rule of Law),又稱為依法而治。其原則旨在強調行政機關施政及執法部門的捍衛工作是建立在法律上。其精髓主要是指出法治的基本元素,並不局限於社會地位的高低,簡單而言就是沒有人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
「破壞法治」成潮語 動輒得咎 卻未必準確
近年,伴隨著社會及政治氣氛的劣質化,涉及「法治崩壞」及「破壞法治」的言論已經愈見頻繁。某程度而言,已經成為了動輒得咎的一個大議題,往往無關痛癢的瑣事都被牽連到法治,成為了其中一個最容易被吵得沸沸揚揚的「政經潮語」。例如,部分大專院校學生會正啟動程序,修改大學條例,廢除由特首擔任校監;而在創新科技局長楊偉雄口中,Uber正在明目張膽地在灰色地帶經營,挑戰著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農曆新年期間在旺角發生的騷動,亦成為了官員口中「破壞法治」的代表例子。
然而,觀乎參與旺角騷動的示威者已經陸續被捕,並且極其迅速地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破壞法治之說似乎仍然有討論的空間。就現時的情況而言,參與騷動的群眾已經明顯地違法,但是在違法過後需要面對法律審判,又未必算得上是破壞法治。因為法治這概念本身有其豐富的涵意,並不會因為有人違法而受破壞。法治衍生出來的法律原則和制度,當中包括了依法守法、違法受審,以至於依法執法等元素。事實上,部分惡名地區的政府部門經常偏頗執法,反而是構成破壞法治的常見因素。
選擇性執法更令人心寒
可悲的是,近年又有此類似的走勢,最為人詬病的莫過於選擇性執法的爭議,即執法時抱著多重標準,甚至拒絕執行,譬如警方在佔中行動期間面對違法的人沒有執法行動,或者選擇不履行職務。就該等情況而言,我們或許可以理解。事緣當年佔中行動涉及的不少打鬥場面中,部分涉嫌動粗的人被警方的前線人員護送離開發生衝突的地區,可能是為免進一步刺激現場氣氛,理由也可能是為了在非常時期不用投入人力、物力去處理芝麻綠豆事。
然而,當近日鎂光燈下,在屯門市集,有居民被按在地上毆打,事件竟被模糊化,沒有受到警政界的責難,難免令人產生不必要的聯想。另一方面,在採訪旺角騷亂期間,已經佩戴了記者證的前綫記者即使向警員表明了身分,卻仍然受到多枝警棍毆打。有人可能認為真的是出乎意料之外的複雜:諸如場面太混亂、光線不足,以至太過喧鬧……然而,在有片有真相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將該等失誤束之高閣,冷處理到底,難免令人心寒。
一個磚頭 三種說法 壞警隊威信
常言道,有權力的人才會有足夠力量去破壞法治。例如執法單位在詮譯法例時,隨意在法律以外,加入政治考慮檢控某人,這便構成破壞法治了。保安局長曾經形容參與旺角騷動擲磚頭的示威者為暴徒,在14條街道的2000個磚頭被撬起,形容騷動當晚的旺角為「磚頭雨林」;而民建聯的葛珮帆則指出暴徒用磚頭襲擊警員行為等於謀殺。有趣的是,對於有警員擲磚頭反擊,警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則認為警員擲磚是「完全係為咗保護自己生命」、「做一啲保護自己生命嘅行動」。一個磚頭,擲出三個層次,無助為事件定性,亦無助於挽回警隊威信。何不是其是,非其非?勉勵克己盡責之前綫人員,對於「稍有過火行徑者」予以訓戒,才是維護紀律之舉。儘管如此,可幸的是整體而言,坊間對於當晚警隊之前綫人員的表現是譽多於毀的。
鼓吹警察「以暴易暴」 真正破壞法治
其實鼓吹以暴易暴,以法律框架以外的途徑解決問題,則更應被視作破壞法治。例如有言論認為警方面對參與旺角騷動的示威者過份軟弱,理應開槍把參與者撃斃。首先,香港已經沒有執行死刑,判刑的極致也只是終身監禁。其次,執法人員的首要責任是把違法者繩之於法,以警方用語,則是「以最低武力制服嫌犯並押解上法庭接受審判」。警方早前亦已經重申有嚴謹的武力使用守則,使用武力是為達到合法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武力。法治的原意理應並非「以暴易暴」,我們需要明白的是,此等鼓吹執法人員有法不依,逃避職責的言論才是真正的一步步破壞法治。
值得關注的是,無數的年輕人經過了近年多次抗爭洗禮,已經有所頓悟,並且開始關心公共議題,正在一步步的形塑屬於他們的世代。究竟當下的困局帶來的,是開創民主深化的契機,還是繼續在打壓與抗爭之中,爭持可能都只是關乎於一兩個小讓步之上?行政部門或拖延或迴避,都不能夠否認的是,在可見的將來只能繼續在跌撞與探索之中,迎著一波又一波變革的訴求潮。執法部門如果不能夠循多方面去著力協調和參與理解,則只能繼續面對見傘打傘、見盾打盾的亂局。
鷸蚌相爭,誰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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