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規則》刪涉中國商業環境風險章節 港交所指審查水平無降低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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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今年2月發表諮詢文件,指出因應國務院及中證監新近公布的中國法規變動,而作出相應修訂,建議刪除或修改若干有關中國發行人但已再無必要的《上市規則》條件,明言建議旨在讓《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於中國發行人的規定,與《上市規則》第十九章適用於海外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指出符合港交所一直以來致力於所有發行人的投資者提供相同保障的目標。

同一份文件中亦刊載了其他修訂建議,包括刪除上市規則中有關中國註冊發行人,於上市文件的附加內容規定,包括有關中國與香港法律體系與監管結構不同的警告聲明;有關中國法律及法規、政治與經濟環境、外匯風險及管制等風險因素的討論。

港交所在7月21日發表諮詢總結,支持相關建議的回應佔68%,反對則佔29%。

港交所發言人強調所有申請上市的公司,不論其註冊所在地,都必須遵守相同披露規則,並無降低上市規則要求的審查水平,中國註冊的發行人和其他發行人一樣,須遵守相同披露規則。上市申請指引信所列風險因素披露要求並沒有改變。

外電早前曾傳中證監與處理企業境外上市的律師開會,要求淡化中國法律及監管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