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基本法事必悶死學生?其實可以教呢啲

撰文:張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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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回歸後,當局一直檢視學校課程中,教授《基本法》的指引及規範。年初,教育局更新了《中學教育課程指引》,規定初中的中國歷史、歷史、生活與社會、地理等科都需要涵蓋與《基本法》相關的學習內容,教師授課時可自然地連繫《基本法》內容,而毋須獨立專設內容教授。

筆者一向認為,推廣《基本法》工作依循這種與中小學各學科課程內容融合、全方位學習的方向,要比獨立成科,或標奇立異地舉辦「慶祝《基本法》頒布25周年填色比賽」,來得更貼地及更立竿見影。可是,打開坊間的《基本法》教學資源,都是充滿著最基本的概念,依據傳統次序由鴉片戰爭至《中英聯合聲明》的歷史背景,說到特區政治體制特點。對於政治及歷史沒有興趣的同學,在不同科目都遇見這些題目時,感覺不難用四個字概括:興趣缺缺。

如果我是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成員,我會建議政府從用家(即不同興趣的學生)的角度出發,重新規劃《基本法》教育,甚至提出度身訂造的教材。

《基本法》真正扣緊生活

需知道《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小憲法,除了勾勒史無前例的「一國兩制」各項詳細實施程序及限制外,很多條文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例如學生喜歡假期去旅行,在機場登機口拍照打卡;其實香港機場的優越管理,源於《基本法》第128條規定香港要保持其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地位。《基本法》第130條亦賦予了特區自行管理機場,及在香港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特區政府如何與其他地方磋商及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即牽涉例如香港能否與某地開辦直通航線等航權問題),亦在《基本法》中有答案。

再多舉一例。之前有俄羅斯巡洋艦訪港,並開放予市民參觀。這與《基本法》有關嗎?有,答案是第126條:「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港口。」

早前俄羅斯巡洋艦訪港,其實也可成《基本法》教育題材。(資料圖片)

若老師可在課堂上或課外活動時,提出這些觀點並加以引發討論,對推廣《基本法》實在有利。

因材施教 應設有進階教材

有同學在高中階段已經對法律議題有興趣,或立志在大學修讀法律。另外,中學普遍有辯論校隊,部分辯論比賽集中討論法制、憲制、人權等議題;現時甚至有專為中學生籌辦的模擬法庭比賽。對於這些對法律概念有一定認識或興趣的同學,《基本法》教育是否可以提高層次?

筆者認為當局可以與法律學者合作,編寫一份適合高中生程度的進階教材,結合法律教育及《基本法》教育,為這些學生打好基礎法律知識之餘,亦可啟發學生進一步研讀《基本法》。

《基本法》本身就是一份法律性文件,中間牽涉眾多法律概念,例如《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亦賦予香港法院在審判案件時,使用普通法。那麼在另一制實施的大陸法制(這「大陸」不同一般人所講的「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區實施的普通法制有何區別?

《基本法》中大量條文規範特區如何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基本法》條文亦提及過數份國際人權及貿易條約。這些都牽涉了國際公法的範疇,要全面理解,必須先研習一下國際法中的基本概念。

《基本法》第87條所講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又有甚麼分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公正審判的權利、無罪假定等,為什麼重要?真實的刑事拒捕和法庭審訊比起電視劇中看到的又差多遠?甚麼是司法覆核?法官的任免和司法獨立有何關係?

這些問題對一般中學生可能太過深奧,但對立志研讀法律的高中生來說,他們踏入法律系便應該探討了。建基於同學對法律的興趣,與他們討論更高層次的《基本法》和法治問題,甚至舉辦以《基本法》為專題的模擬法庭比賽,也未嘗不可。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