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梁美芬稱基本法含兩地基因 戴耀廷批逼棄普通法原則

撰文:林景輝 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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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的爭論並未隨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平息,大律師公會早前發表聲明,抨擊人大決定缺乏法理依據,但另一邊廂亦有眾多建制派人士為人大護航。
《香港01》邀來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以及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圍繞「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作對談。戴耀廷質疑,從普通法角度,「一地兩檢」明顯違反《基本法》第18條,若強以大陸法解讀是「逼法院埋牆角」;梁美芬就認為,《基本法》從起初已帶有兩地法制的DNA,港人不可能光從一側解讀,而要理解條文「立法原意」是為香港發展好。

戴耀廷(左)質疑,從普通法角度,一地兩檢明顯違反《基本法》第18條;梁美芬(右)就認為,《基本法》從起初已帶有兩地法制的DNA,港人不可能光從一側解讀。(吳煒豪攝)

高鐵「一地兩檢」的其中一個爭議,落在有否違反《基本法》第18條,即有關規限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條文。戴耀廷認為,從普通法角度看來,「一地兩檢」明顯違反《基本法》,「現在是整個司法管轄區劃出來,這就不僅僅是觸動了18條,更觸動了整個香港地域……你突然間在香港的範圍,而且是核心的一個範圍劃出來,說這不是香港,所以行內地法律沒有問題,那以後怎麼辦?以後隨時都可以將其他地方劃出來。」他認為即使政府稱是「下不為例」,亦難以確保以後沒有類似情況。

他認為如政府非得要實施「一地兩檢」,應早在2009年討論起高鐵時,提出修改《基本法》避免出現違憲,「如果我們當時認為,第18條、(納入)附件三都是解決不到的問題,而『一地兩檢』是必須實行的;我們有充分時間修改基本法,我並非反對『一地兩檢』安排,但既然有18條這規定而沒有辦法可以和『一地兩檢』配應得到,可以修改《基本法》……憲法是可以修改的,中國憲法亦修改過4次。」

不過,在中國人民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梁美芬,就認為要摸清「一地兩檢」,不能只從普通法看待,皆因《基本法》帶有兩種法律特性,具有普通法和大陸法的「DNA」。

她指出,《基本法》存在不少內地和香港互相保護的條文,中國既要保障自己的主權,而港方亦要確保自身高度自治;並以《基本法》有第8條,亦有第18條和涉及人大釋法安排的158條佐證,「有些你喜歡有些你不喜歡並存,因為《基本法》就是有兩個法律系統的基因。」至於哪些時候用普通法解讀,哪些時候用大陸法,則視乎議題是否涉及內地事務,「在高度自治範圍內一定是普通法……但這20年來,一牽涉到內地政府,爭議就來了。」

梁美芬(左)認為《基本法》第18條納入於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明顯牽涉內地政府,但「話口未完」,戴耀廷(右)就隨即駁斥對方,指終審法院曾表明要用普通法原則解讀《基本法》在港實施的情況(吳煒豪攝)

面對「一地兩檢」違憲質疑,梁認為在普通法下,法庭必定會根據條文逐字斟酌;但在行使大陸法的內地,就會根據立法原意判斷,「《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要讓香港繼續發展,不可能把50年的事情都寫進去。」認為「一地兩檢」並未違憲。

兩位法律學者對於該用哪地的法制解讀《基本法》第18條展開了激辯,梁美芬認為該條文納入於《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明顯牽涉內地政府,但「話口未完」,戴耀廷就隨即駁斥對方,指終審法院曾表明要用普通法原則解讀《基本法》在港實施的情況,「一地兩檢」是逼使法院放棄此原則,形容是「逼法院埋牆角」。梁美芬遂反擊指終審法院判詞指的,是「高度自治」的部分,並搬出立法會議員宣誓案中法院判詞,指香港並非行英國西敏寺般的三權分立制度。

在對談末段,戴耀廷總結指他與梁均同意兩地法制存在差異,若處理得好並非必定產生衝突。但他認為客觀情況反映目前政制衝突越來越大,而香港法制屬於少數一邊,希望政府能在法制遭到破壞前,撤回本地立法,懸崖勒馬,強調責任在特首林鄭月娥身上。

梁美芬就指目前反對「一地兩檢」的憂慮聲音,包括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均反映香港部分人只從普通法角度看中央與地方關係;她呼籲反對派人士應協助當局制定法例,而非到這地步仍然堅持拉倒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