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定新規防籍精神病脫罪與「被精神病」遭強制醫療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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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式監督工作規定》,針對「假精神病」及「被精神病」等現象,要求檢察機關就「強制醫療」加強監督。

中國最高檢。(資料圖片)

據內地政法自媒體「長安劍」介紹,過往有被告假冒精神病患,企圖藉此逃過法律制裁。其實中國現行刑法已列明,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責,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
必須是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犯罪。
必須經法定程式鑒定。

另一方面,也有無辜者「被精神病」而遭「強制醫療」,相關案件都缺乏嚴格的醫學鑒定過程和結論。

調查及還原案件真相

長安劍稱,是次《規定》要求各級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程式進行全程監督」,意謂接獲公安機關所轉達案件後,檢察機關不只到看守所翻卷及視察,亦要調查及還原案件真相。

在辦理強制醫療案件時,對鑒定機構不具備資質、超出業務範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等六種具體情形,《規定》要求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讓確受疾病之苦者不受追究,讓妄圖弄虛作假者罪有應得。

確保被告權益獲保障

至於審理環節,檢察機關應確保被告權益獲保障,有法定代理人代為抗辯,或有法援機構予以幫助。另一方面,就法院判處被告「強制醫療」,或因患精神病而毋須負刑責,檢察機關如認為判決不當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尤為要者,《規定》指出檢察院有權審查同級法院所作決定,可以駁回法院所發出「強制醫療決定書」,並聽取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的意見,記錄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