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月實施「好人法」首提救急免責原則 鼓勵市民參與急救

撰文: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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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實施「好人法」鼓勵市民參與急救,希望避免「小悅悅事件」(左)再次發生。 (網上圖片、新華網)

近年來,內地不時發生有人因意外摔倒,途人上前攙扶,反遭到勒索的街頭騙案。「扶不扶」與「幫不幫」成為拷問內地社會道德的難題,為保護善意,鼓勵民眾的醫療急救行為,北京、深圳和杭州等地都前後出台鼓勵市民參與急救的「好人法」,明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據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上海也從本月起正式實施《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下稱﹕《條例》),更首次提出「社會救急免責」原則。

上海實施的《條例》從草案頒布到審議持續引發各界關注,原因在於《條例》指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條例》還規定,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進行急救呼叫,可在醫療急救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為急救提供便利。而對參與急救的好人,《條例》並未設置急救技能上的門檻。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殷嘯虎認為,要從法律上鼓勵和保護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好人行為」,在目前尚不具備國家立法條件的情況下,由各地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實踐,是開了一個好頭。

公眾急救技能普及率與「是否願救」的意願密切相關。 (新華網)

上海「好人法」未規管「碰瓷」等行為

不過,上海的「好人法」並未對「碰瓷」訛詐等行為作出規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經在這方面做出規定。例如,在2013年開始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則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有專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擇中,救助者可能面臨兩種法律風險:其一,如果沒有目擊証人或現場監控,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是事故的製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處理不當,加重其傷情,要求救助人承擔加重部分的責任。對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惡意索賠」和「社會急救免責」等原則雖然具有針對性,但在實踐中尚缺乏具體細則,法律條文仍有待細化。

普及公眾急救技能 解決不會救問題

另外,中國公民在急救知識普及方面還遠遠落後於許多發達國家。數據顯示,歐美等發達國家公眾施救普及率比較高,美國高達85%、法國為40%、新加坡為30%,但中國的普及率還不到5%。

而公眾急救技能普及率與「是否願救」的意願密切相關。例如,被稱為「美國好人法」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由於出現的時間較早,通過「免責式保護」為好人鬆綁,通過法律的保護式鼓勵讓公眾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極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