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監察委公布成立以來第一案 「留置」或取代雙規成新詞彙

撰文:張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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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山西紀檢委網站通報。日前,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這是監察委成立以來第一案,而首度使用的「留置」措施也成為一個監察委調查的新詞彙。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2017年3月22日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就已經接受組織審查,到4月13日,山西省紀委用了23天左右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基本查清了違紀問題。如今,山西省紀委監委已經對其採取了留置措施。

由監察委所調查的第一單貪腐問題。(紀檢監察之窗)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監察委員履行三項職責(監督、調查、處置),可以採取十二項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自此,「留置」措施進入公眾視野。

值得關注的是,監察委員可以採取的「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山西省紀委書記任建華當選山西首任監察委主任。(網上圖片)

留置一詞來源於何處?

翻查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並未發現留置一詞。而在人民警察法中,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於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

留置措施是否會替代雙規、拘留和逮捕?

眾所周知,以前,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也就是俗稱的「雙規」;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現在,監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雙規」、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分析認為,「雙規」和拘留,應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在可見的將來在已經合併了人民政府的監察部門及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預防部門之後,監察委與紀委合併後,「雙規」說法很可能將消失。

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於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24-48小時,然而就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來看,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於原來「雙規」的期限。「雙規」期限是和辦案期限重合,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至六個月。

留置的場所在哪裏?

由於留置不屬於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因此,留置場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執行。而「雙規」「雙指」的場所多為指定的賓館、旅店等場所,這種場所模式可能為留置場所繼續採用。也有可能,一些地方會建成類似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場所,作為專門的留置場所。

留置期間律師可否介入?

從以往來看,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律師是不能介入的,檢察機關偵查期間律師是可以介入的,那麼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律師能否介入呢?有輿論建議,在推進依法治的背景下,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應當允許律師介入。

 

(綜合報道:紀檢監察之窗、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