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原則並行 保障新聞專業與公眾知情權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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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虛假新聞或虛假資訊的立法工作勢在必行,有論者擔心特區政府或會以「國家安全」為由,制訂一條毫無邊界的法例,從嚴規管「新聞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香港恒生大學傳播學院助理教授胡欣立就此與《香港01》對話,從保障新聞專業和公眾知情權的角度建議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引用三大原則:首先是「相稱性原則」,亦即「比例原則」,以免「殺雞用牛刀」;其次是「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需要根據虛假資訊的危害程度進行規管;最後是「新聞專業原則」,以豁免專業新聞媒體的責任。

針對虛假新聞或虛假資訊的立法工作勢在必行,有論者擔心特區政府或會以「國家安全」為由,制訂一條毫無邊界的法例,從嚴規管「新聞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相稱性原則

「相稱性原則」亦即「殺雞焉用牛刀」,可以分為三項要素:第一,是適合性,即有關措施適合用以達致預期目標;第二,是必要性,如有一種限制較少的方法同等有效,便應採用該方法;第二,是狹義的相稱性,即有關措施不應與目標不相稱。值得一提的是,「相稱性原則」屬《歐洲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的固有概念,而特區政府亦有就後者制定適用於香港的本地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胡欣立認為,當政府以「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為由立法規管諸如「言論自由」等等公民權利,若能引用「相稱性原則」,就可盡量減少對有關自由的限制。

不過,近年香港法院援引「相稱性原則」處理有關人權的司法覆核案時,也沒少引起社會爭議。例如2019年《禁止蒙面規例》被指違憲案件,原訴法庭和高等法院均就蒙面限制和集會、言論自由及私隱權等人權「是否相稱」的問題判決有關規例違憲,直到終審法院才宣判政府上訴得直,並指政府在尋求社會帶來裨益和此等限制損害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已就《禁止蒙面規例》作出一個「相稱」的回應。從另一角度看,也許是社會對於「自由」的追求愈來愈高,同時政府對於「規管」的需要也愈來愈強,相信有關爭議或會繼續出現。

胡欣立提醒,「太過抽象的立法會帶來不確定性,不確定性會讓執法和司法機構,在執法和審判過程很困擾」,所以建議政府就「假新聞/假資訊」立法時,劃定清晰的界線。

就《假新聞法/假資訊法》的立法,香港恒生大學傳播學院助理教授胡欣立提出三大原則。(受訪者提供)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

對於哪種「假新聞/假資訊」需要進行管制,胡欣立認為應該取決於假新聞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現在有個很常見的情況是,各種政策市民都不信任,政府說要打針市民就不打,政府說向左市民就向右,那麼,這算不算是(破壞公共秩序)?」他舉例說,這種反抗行為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市民對於政府的信任,但應該不至於上升到影響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的層面,「除非你有很強的證據說明社會因為我的言論而都不去打針」——那麼,法庭應該怎樣判斷這種訊息是否對足以對社會構成危害?

對此,胡欣立提到內地有關「網絡誹謗」的量刑標準——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可判刑——以傳播效果判斷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但他也坦言,有關標準未必完全科學,因為有關數字的根據不知從何而來,外界也不知道應該作何評價。

因此,胡欣立建議參考「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以判斷有關「假新聞/假資訊」是否足以構成「危害社會」。例如1919年美國聯邦法院審議「抵制徵兵案」,散發抨擊美國徵兵違憲、抵制徵召以維護權利的案件,其中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在一個人潮非常擁擠又黑暗的一個戲院裏面,明明沒有失火,你卻在那邊大叫『火燭』,而你這樣的言論可能會導致大家恐慌踩踏,這就不屬於『言論自由』,因為你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威脅』,或者包括煽動別人犯罪,你要是讓人家立即犯罪的話,法律是會禁止的。」他續指,一個民主社會在這種原則下,即使有人只是惡搞或者開開玩笑,也應該就此作出相應的承擔、付出相應的代價。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有些假消息已植根於社會,埋下治安的隱患。(資料圖片)

新聞專業原則

新聞業界普遍擔心針對「假新聞/假資訊」立法或會影響公眾知情權利。胡欣立亦認為,如果記者出於新聞價值和公眾的知情權,並在毫不知道有關信息並不真確的情況下進行報道,甚至已經盡量完成事實查證義務,那麼法例就應該給予豁免。

他以英國處理誹謗案件時會引用「新聞專業原則」(Responsible journalism)為例解釋:「誹謗本來是個人對他者或公司提出不實的聲明,然後導致別人聲譽受損,這樣的過程其實與提供虛假內容相似。英國提出新聞專業原則令媒體有條件地豁免誹謗的責任。」除此之外,俄羅斯的《反錯誤信息法》亦有豁免報紙和電視台等主流新聞機構的法律責任,但並沒有涵蓋一些未經政府認證的網絡媒體。

胡欣立建議,政府針對「假新聞/假資訊」立法時引入基於「新聞專業原則」的免責條款,令法例更全面,「一旦立法的話,一方面政府可以限制有問題的言論,同時也是限制政府不能夠亂監控人或者是亂用這些法例,在某程度上也在保障言論自由。」他形容,「假新聞/假資訊法」的制訂等同將決定真相的權力交予法庭,法庭可以適時傳召「法庭之友」和不同的第三方事實審查機構和新聞機構作證,判斷消息的真偽。

問題是,既然是「新聞專業原則」,那麼應該保障的就是能夠履行專業操守的新聞媒體,而這就必然涉及到底應該如何界定有關媒體是否專業、需否由政府出手進行「媒體認證」或「記者發牌」的爭議。新聞媒體任重道遠,記者更需自我約束,方能維護專業記者和新聞行業的存在價值,而適當的規範,的確有助提升專業媒體的公正形象,從而增加採訪機會,得以保障公眾知情權。可是,每逢談及「約束」或「規範」,總有人動輒站上「道德高地」,以「自由」之名強烈反對,導致業界受壓,無法就此形成共識;而當行業無法「自我約束」,就難免「予人口實」——如果無法遵守特定規則、履行某種義務,那又談何享有一般市民未能享有的「採訪特權」甚至「豁免特權」?

另外,不少學者認為,假新聞氾濫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源於人們對政治和社會制度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是由於市民的「數碼素質」有限,面對「似是而非」的網上資訊,容易被情緒和立場「帶着走」而誤信「謠言」。因此,政府在立法規管「假新聞/假資訊」的同時,更應該透過教育與同第三方事實核宣機構培養市民的假新聞「過濾能力」,這樣才能夠在假新聞比真新聞跑得快的互聯網戰勝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