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嫌同居女友女兒太吵 煙燙滴蠟木棍毆打 綁四肢扮拋出窗

撰文:盧勁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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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活潑好動是正常事,成人再不耐煩吵鬧,也不能用極端方法解決。台灣一名與女友及其8歲女兒同居的男子,數年前因女童在家吵鬧,徒手及以木棍毆打女童,又以煙蒂燙女童手腳及滴蠟到其皮膚,更以膠帶將女童綁起及封嘴, 一度假裝要把女童拋出窗。
涉事男子一審時判監1年2個月,當中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18萬台幣(約4.7萬港元)。男子上訴提出賠償6萬元(約1.6萬港元)及日後的生活費,圖取代牢獄之災,但受害女童及其母親拒絕,故上訴被駁回。

一名台男因為同居女友的女兒太吵,在忍耐不住的情況下,曾以木棍毆打她及以煙蒂燙她的四肢。圖為示意圖片。(視覺中國)

事件發生於台灣新北市,當地一名姓張的男保安, 2015年起與姓朱女友及其女兒同居,直至2016年7月某日,朱女要外出工作,將當時8歲的女兒交給張男照顧。惟當朱女出門後,女童即開始吵鬧,使張男失去耐性,忍不住動手虐待女童。

一名台男因為同居女友的女兒太吵,在忍耐不住的情況下,曾以木棍毆打她及以煙蒂燙她的四肢。圖為示意圖片。(視覺中國)

張男最初徒手及以木棍打女童的背及腳、以煙蒂燙其四肢、點蠟燭滴蠟到女童的右手臂,使女童身體多個部分受傷。張男其後又拿來膠帶,將女童的手腳通通綁起,又將她的嘴封上,一度假裝要將她拋出窗外。

及後東窗事發,張男一審時已經認罪,法官根據對兒童傷害、妨害自由罪判他監禁1年2個月,當中6個月可科罰金18萬台幣(約4.7萬港元)。

張男其後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張男身為大人,卻不知應該慬慎地照顧兒童,其行為對女童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即使張男提出賠償6萬元(約1.6萬港元)及日後的生活費,惟被受害女童及其母親拒絕,法庭駁回上訴,張男最終仍需服刑。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