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紫棋G.E.M.改名? 經理人公司註冊商標範圍極廣 包埋內衣胸圍

撰文:李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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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鄧詩穎」的歌手鄧紫棋(G.E.M.)與經理人公司「蜂鳥音樂有限公司」(蜂鳥)鬧翻,鄧紫棋早前宣布即時終止與經理人公司的合約關係,音樂創作方面的合作亦於本月底合約期滿終止。就藝名版權與歌曲版權問題,網民極為關注,憂鄧紫棋日後或不可以「鄧紫棋」或「G.E.M.」之名從事商業活動。
翻查香港及內地商標資料,其經理人公司蜂鳥最早於2009年起陸續在香港及內地申請註冊「G.E.M.」以及簡體字「邓紫棋」等多個範疇的商標,涵蓋範圍極廣泛,除可下載的影音文件、書籍刊物、服飾、珠寶首飾等,就連內衣胸圍也包含其中。

歌手鄧紫棋(GEM)日前宣佈和經理人公司「蜂鳥音樂」解約,網民關注她可否繼續用「鄧紫棋」及「G.E.M.」之名。(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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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知識產權署資料,「蜂鳥音樂有限公司」早於2009年9月申請註冊「G.E.M.」為一般商標,貨品或服務類別包括服裝、鞋、袋、飾物、玩具等,蜂鳥於2010年4月成功註冊該商標,惟商標將於今年9月8日屆滿。在《商標條例》下,註冊商標擁有人具該商標的專有權利,任何人未得該擁有人同意而在香港使用該商標,即屬侵犯該專有權利。

鄧紫棋近年在內地大紅大紫,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資料,「蜂鳥音樂有限公司」最早於2010年2月開始用「G.E.M.」註冊商標,至2014年9月申請註冊她的簡體字藝名「邓紫棋」,至少在內地申請了11個商標,目前已有9個商標成功註冊。其中商標「邓紫棋」涉及6個商標註冊,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包括了 「可下載的音樂文件」、「CD」、「唱片」、「音樂製作」、「演出」、「作曲」、「廣告」,基本包括了所有音樂事務及商業活動。

「蜂鳥音樂」兩地註冊商標類別,一Click睇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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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演藝活動方面,就連「電子出版物」、「動畫片」、「海報」、「肖像」、「廣告」都被用「邓紫棋」註冊,更誇張的是,蜂鳥還就「首飾」及「內衣」用「邓紫棋」之名註冊了兩個商標,「內衣」除包括鞋及服裝,亦包含「乳罩」、「內褲」、「緊身內衣」及「胸墊」。

除註冊「邓紫棋」商標外,蜂鳥還用「G.E.M.」在內地申請註冊5個商標,其中商標第41類別已覆蓋音樂類演出、音樂製作等範疇,若鄧紫棋繼續用「G.E.M.」之名在內地演出或面對法律風險。另外4個商標註冊主要集中用帆布、玩具及服裝等商品,當中2個分別關於服裝及飾品的商標註冊則仍等待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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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另一個關注點是商標註册屆滿日期,在風波中最受關注、有關音樂製作及演出的內地「邓紫棋」商標,至2025年10月20日才屆滿。其他內地商標的屆滿日期,最早到期的一個「G.E.M.」商標也要等到2021年3月13日,其他「邓紫棋」商標,大多在2025年才到期,唯獨「邓紫棋」名下的內衣商標,則去到2027年5月20日才到期。

內地傳媒報道,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改變姓名,藝名、筆名、外號亦涵蓋其中,如果一個名字與當事人形成對應關係,當事人便有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及冒用該名字。中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由於「鄧紫棋」藝名在申請商標前已有一定知名度,若經理人公司在鄧紫棋不知情下註冊商標,有可能損害她的在先姓名權。不過,若鄧紫棋曾在合約訂明前放棄有關權利則另當別論。

在港有多年處理知識產權及中港商標法律問題的楊先恒律師指出,現階段不清楚鄧紫棋的合約內容,但一般而言,當商標涉及人名,就要視乎當事人與經理人公司的關係為何,以及根據內地的民法,藝人本身就自己的姓名也有姓名權。假如本人有意用一個藝名,然後委託公司「代勞」註冊、或容許公司「代理」藝名進行註冊,直至過程中本人有否收取報酬容許公司「任用」該名字,都會導致不同法律後果。

當藝名或品牌被註冊,當事人是否知情也是一個要點,楊律師舉例指,現時不少香港及歐盟品牌、海外公司委託內地工廠生產,但工廠卻私下註冊品牌商標,限制公司生產運作,工廠以「權利人」身份向海關備案,阻止品牌進出口。此時便看「被註冊」的公司能夠拿出多少證據,證明在商標註冊前,公司已經和代工廠合作,證明對方惡意註冊,結果視乎相關文件證據及法庭裁決。

(知識產權處/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