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立法會旁聽舉標語判有罪 認為限制言論自由 終院押後裁決

撰文:伍凱瑩
出版:更新:

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2014年為反對擴建將軍澳堆填區,連同助理到立法會旁聽,展示納粹標誌和標語,一星期後再到公眾席喧嘩抗議,前年被裁定違反立法會的行政指令罪成,各人罰款2000元。方國珊今(4日)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稱立法會的行政指令就標誌和標語的限制範圍太闊,對言論自由造成不合理的干預,律師更質疑穿着「I love HK」的衣服旁聽,會否同樣有罪?終院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下裁決。

方國珊立法會旁聽時舉橫額被指不守秩序被裁定罪成。(伍凱瑩攝)

旁聽時高舉納粹標誌橫額

代表方國珊上訴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稱,所有獲准進入公眾地方的公眾人士,理應有權合法行使其表達自由,但該表達自由是受「比例原則」所限的。以本案為例,方國珊和助理不滿將軍澳堆填區的擴建議案,用納粹標誌和橫額諷刺政府拒聽民意,有如納粹的極權執政,她沒有阻礙立法會運作,表達自由不應該被壓抑。

會議曾一度暫停

首席法官馬道立反駁,方國珊舉起納粹標誌,最終被保安制止,會議更隨之暫停,難道立法會可以容許市民擾亂會議?潘熙稱,方國珊原本只是展示T裇上的標語,但卻遭到保安不恰當的制止,才造成之後的混亂。但潘同意是否對議會運作造成阻礙,是判斷表達自由是否仍在合理範圍的一個界線。

法官霍兆剛質疑,公眾人士獲准進入立法會公眾席,但該權利不是賦予他們發言的機會,相反是讓他們觀察議員發言。法官李義亦反駁,若公眾人士隨意將公眾席變成自己的辯論平台,有可能影響議會進行,從而剝削其他人參與立法會事務的權利。

言論自由構成不合理干預

潘熙承認公眾人士在公眾地方的表達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但要視乎情況,本案中立法會的行政指令禁止旁聽人士展示標誌或標語,限制範圍太闊,對言論自由構成不合理的干預,又質疑若有人穿着「I love HK」的衣服旁聽,會否被視為展示標語而同樣有罪?

潘熙續指,若公眾人士只是穿着印有標語的T裇,坐在與議員座位相隔甚遠的旁聽席,沒有對議會構成阻礙,政府禁止他們穿着T裇抗議便是不合比例的干預表達自由。

官質疑政府免除市民指定地方憲法權有問題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黎婉姬陳詞時,提出立法會原本不是向公眾開放的地方,公眾人士基於特定目的(如旁聽會議),才獲准出入。黎稱政府作為擁有物業一方,有權決定物業的性質是否向公眾開放,而若非向公眾開放,公眾人士不會享有任何權利的保障。法官李義卻反駁,根據控方邏輯,政府可以私自決定某些地方不向外開放,從而免除市民享有的憲法權利,做法明顯有問題。

黎指即使旁聽人士在立法會享有表達自由,但該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一個人穿着「I love HK」衣服沒有問題,但高舉納粹標誌是完全不同的情況,法庭要審視標誌帶出的訊息和整個情況,才能裁定是否違反行政指令。五位終審法院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將押後裁決。

方國珊與助手舉標語被指不守秩序

案情指,方國珊於2014年5月7日聯同她助手,將一幅有納粹標誌和字句的標語展示在公眾席前方,被控在公眾席上展示標誌或標語,違反《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2(1)條。

另外,方國珊和助手在2014年5月13日不顧保安警告,在公眾席內嘈吵抗議,被控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不遵守秩序,違反同一行政命令的第11條。

案件編號: FACC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