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在立法會旁聽席舉標語罪成 終極上訴失敗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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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貢區議員方國珊2014年為反對擴建將軍澳堆填區,連同助理到立法會旁聽,展示納粹標誌和標語,一周後再到公眾席喧嘩抗議,前年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罰款2000元。方國珊「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指立法會對標誌、標語的限制範圍太闊,不合理地干預言論自由,終院今(4日)頒判詞,五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方國珊敗訴。方今在庭外稱,會尊重法庭裁決。

方國珊立法會旁聽時舉橫額被指不守秩序被裁定罪成。(伍凱瑩攝)

官指條例禁止會示展示標語

終院法官裁定上訴人所爭辯的表達自由權利適用於本案,立法會雖然有權拒絕公衆人士入内,但沒有權捏殺言論自由的權利。政府律師曾指,政府擁有物業業權,有權決定物業的性質是否向公眾開放,在非開放物業內公眾人士不會享有任何權利保障。終院法官批評政府明顯原則出錯,因為《基本法》規定憲法權利和要求凌駕於普通法原則之上。

但法官指出,《立法會行政指令》第12條並非旨在禁止展示所有標誌、標語或橫幅,而是將範圍縮窄在立法會的公眾席和記者席內,針對有可能騷擾會議進行的展示標語行為,作用是保障立法會妥善運作,不受阻撓和騷擾。

法官指條例並非過嚴

法官不認為第12條限制過嚴,因為方國珊仍然可以在其他場合(如立法會的指定示威區)表達對將軍澳堆填區的意見,她亦可以聯合居民向議員動議,或利用社交媒體和傳媒的力量。法庭要在維護立法會職能和限制個人表達自由之間取得平衡,裁定第12條是合理而有效的限制,沒有違憲之處,駁回方的上訴。

審訊時,資深大狀潘熙稱立法會向公眾人士開放,所有獲准進場的人理應有權行使表達自由,但認同有關的表達自由不是全無限制,必須合符比例。以本案為例,方國珊和助理用納粹標誌和橫額諷刺政府拒聽民意,但沒有阻礙立法會運作,表達自由不應被壓抑。

法官卻質疑立法容許公眾人士旁聽,不代表容許他們發言,相反是讓他們聆聽議員的發言,再者方國珊當日舉起標語,最終被保安制止,會議亦隨之暫停。

案情指,方國珊於2014年5月7日聯同她助手,將一幅有納粹標誌和字句的標語展示在公眾席前方,被控在公眾席上展示標誌或標語,違反《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2(1)條。

另外,方國珊和助手在2014年5月13日不顧保安警告,在公眾席內嘈吵抗議,被控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不遵守秩序,違反同一行政命令的第11條。

案件編號: FACC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