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傭涉與8歲童性交被定罪 上訴庭不確定男童能成事 判女傭得直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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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籍女傭在一警察家庭任職時,被指在一年半多時間內,多次趁僱主不在,於房間及廁所,與僱主8歲的兒子性交,並撫摸男童陽具。案件去年在區域法院審理時,曾激辯8歲男童是否有能力性交,雖然男童也供稱,他與女傭「性交」時陰莖是軟的,但法官仍裁定女傭三項非禮罪成,判囚4年。女傭不服上訴。上訴庭今(20日)下判詞,認為男童當時的生理狀態,不肯定他的陰莖勃起並曾插入女傭下體,裁定女傭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應控方要求不會重審。

上訴庭認為男事主當時未有能力性交,裁定女被告脫非禮罪。(資料圖片)

男童口供也稱性器官是「軟」的

本案的主要爭議,圍繞着當年僅8歲的男事主,是否能否勃起,並與女被告發生性行為。男童在庭上供稱,自己被撫摸後陰莖仍是「軟」的,而他與女被告發生性行為時,陰莖呈柔軟狀態。辯方曾傳召醫學專家,證明8歲男童的陰莖在沒有勃起時,是不可能進入成年女性的陰道,認為男童口供不可信。

原審官信男童認為僅人生經驗少

然而,原審法官認為男童當年只有8歲,人生經驗少,亦未有充份的性知識,有可能混淆自己當時陰莖的勃起狀態。由於法官相信男童所說,性交時他的陰莖已進入菲傭的下體,裁定他當時經菲傭的愛撫陰莖已有一定程度勃起,能夠進行性交,判菲傭非禮罪成。

上訴庭形容「困難的上訴」

菲傭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今下判詞,裁定她的定罪不穩妥,撤銷三項非禮罪。法官認同本案不是容易審的,是一宗「困難的上訴」,因為原審法官要憑一個男童的口供,自行判斷是否相信他的陰莖仍軟,卻能插入女性下體。

男童稱女被告合腿仍能性交未受質疑

法官又批評原審主控官提問「失敗」,未能協法庭處理本案中這奇怪爭辯,例如主控官在盤問男童勃起的狀態、女被告是否曾用手協助男童性交、女被告為何併合雙腿仍能與男童性交等?主控官都沒有詳細追問或提出質疑,令解謎的責任落在原審法官身上。

上訴庭指控方未能協助法庭

判詞指,原審法官的結論,與男童供詞和庭上的證據自相矛盾,男童聲稱自己的陰莖一直是軟的,但曾插入女被告下體,這在生物學上是不可能的,原審法官唯有假設他的陰莖已足夠勃起。但因為男童有可能誤會自己已經「插入」被告下體,原審法官應該思考男童說法中的不可能性,並考慮即使沒有陰莖插入陰道這個環節,仍可證明女被告非禮了男童。遺憾的是,這個檢控方向,主控沒有提出,法官亦沒有考慮。

官指原審官未有處理案中疑點

上訴時,接手本案的主控官曾指,即使不能證實男童的陰莖進入被告下體,但本案確實構成非禮。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已說得很清楚本案是在男童陰莖能勃起並性交的基礎上,將女被告定罪,原審法官甚至沒有處理這一大疑點,所以上訴庭必須判女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控方稱,不希望重審案件,上訴庭因此決定不安排重審。

男童稱上常識課才知「被性交」

現年46歲的女被告,被指於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在葵涌一單位非禮當時8歲的男事主,男童聲稱他數年後在學校上常識課,學到有關動物繁殖,才恍然大悟,並向母親訴說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現已14歲的男童,去年在庭上稱,他8歲開始與女被告性交,當時他不知二人在做甚麼,只知事後有透明液體流出,又稱每週也有性行為,歷時一年半。

案件編號: CACC11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