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被指低價出讓認股權予董事 控方:董事股票值得益逾2千萬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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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涉於2009年向已故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行賄,即以低價提供1500萬股優先股,作為許優待他或促成收購金至尊的「甜頭」,案件今(31日)開審。控方指,黃與許暗中進行交易,繞過公司正常程序,令許獲利2130萬元,等同於許工作14年的薪金。由於辯方要求更多時間準備,法官押後至下周一傳證人。

黃英豪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伍凱瑩攝)

黃被指以低價出讓認股權

被告黃英豪(52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方今呈上修訂控罪,控罪指黃於2009年8月19日在香港,向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前稱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提供利益,即以180萬元認購1500萬股優先股認股權,行使價為每股1元,作為許浩明對黃英豪或Perfect Ace Investments Ltd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

許浩明曾在收購金至尊等項目協助黃

控罪書指,或由於許浩明曾建議收購金至尊、安排融資和與對手洽談促成金至尊標書、收購金至尊5間附屬公司、優待黃英豪及Perfect Ace Investments Ltd等,黃英豪向他提供本案中的利益。

許浩明(拍手者)已於三年前病逝。(視覺中國圖片)

黃當時未能持有公司大比數股份

控方開案陳詞指,黃英豪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和富商,為使公司董事許浩明優待他,並在公司業務上效忠於他,自掏腰包饋贈巨額利益給許浩明。黃英豪案發時雖然持有海域化工77%的優先股,但因他只持有約39%的普通股,他在公司決策上沒有大比數的投票「話事權」。

許即日行使認股權

黃英豪於2009年8月19日與許浩明立下契約,贈予他以180萬元認購1500萬股優先股的港幣1元認股權,每股為0.12元,以公司普通股當日的收市價為1.33港元計算,許支付的按盤價低至收市價一折,他當日即行使了認股權。

股票市值得益相等於許14年薪酬

許浩明同年11月17日將1500萬優先股,全數以1:1兌換為普通股,股票市值約2130萬港元。以許當時年薪150萬元計算,這筆交易的利益相等於他14年的人工。

黃未有通知公司委員曾贈股份予許

原來早於涉案交易前7個月,海域化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公司可以贈予職員股權,作為他們對公司作出貢獻的花紅。此後數月內,公司已曾兩次贈予共550萬普通股給許浩明,但黃英豪卻暪着公司的委員會,私下再給許1500萬股,使他獲得2130萬港元的股份利益。

控方指黃私下給許「甜頭」

控方指,黃和許的交易是「暗中進行」,公司和其他股東被蒙在鼓裡,黃身為公司主席,又是有經驗的公司董事、律師和政客,他繞過所有公司程序,私下向許提供利益,目的不是代公司酬謝他,而是給許「甜頭」讓他優待自己。

黃指許在管理「特別計劃」

黃英豪自己亦承認有關交易,被捕後他曾對警方說:「這是我的私事,就好似私下分一部份股份給管理層或低位沽出」,認為不需要向公司交待。黃又稱許正在管理一些「特別計劃」,並與美國的鑽石公司合作,他想與許有長期合作關係,所以讓他持股,又指過去許亦給了他很多協助,所以想讓他有更多參與。

控方下周一傳證人

黃英豪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抗辯,辯方稱本案的爭議在於黃出於甚麼目的給予許利益,是否真如控方所言,黃為了讓許優待他而給予「甜頭」,又坦言因辯方團隊龐大,內部溝通需時,希望法庭給予更多時間,讓辯方再縮減盤問涉及的文件。法官押後至下周一正式傳召證人。

案件編號:DCCC19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