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3名藥廠代表、藥房老闆 涉收受150萬元賄款供應藥物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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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28日)分兩案起訴一間製藥廠的一名前高級醫藥代表,以及兩間藥房的2名經營者,控告3人涉嫌在藥物銷售中串謀提供及收受共逾150萬元賄款。3名被告獲准保釋,將於本周四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首宗案件的被告為42歲黃竣彥(前稱黃雄文),為瑞士諾華製藥(香港)有限公司(諾華)前高級醫藥代表,案發時是製藥廠諾華的高級醫藥代表,負責向診所及醫院推銷由諾華生產的處方藥物,但不需要向藥房推銷藥物;以及53歲的黃松森,為鎧浚大藥房有限公司(鎧浚)經營者,鎧浚當時是諾華的客戶。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為58歲蔡禮雁,為民康西藥房(民康)經營者,案發時是藥房民康的經營者,而民康當時是諾華的客戶,他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首宗案件控罪指黃竣彥及黃松森涉嫌於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使黃竣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黃松森接受共94萬6,750元,作為向鎧浚供應諾華所製造的藥物報酬。
另一宗案件控罪則指,蔡禮雁涉嫌於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與黃竣彥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黃竣彥提供共約56萬3,000元,作為向民康供應諾華所製造的藥物報酬。
3名被告均已獲准保釋,待本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有關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