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屍命案】環境證供亦能強而有力 無屍、無人證仍能破案

撰文:伍凱瑩
出版:更新:

四川女子秦嘉儀,6年前一天回到她於淘大花園的寓所後失踪,惟種種跡象顯示她已不在人世。警方調查後認為秦的已婚男友陳文深最大嫌疑,在無屍體、無法證、無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控方只能以環境證據推論陳謀殺了秦。惟這個近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在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退庭僅兩小時,便一致裁定陳謀殺罪成。
事實上,環境證供也可以很有說服力,案件重審時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亦指出,環境證據可媲美直接證據,有時甚至更為有力。而陳在重審中,亦終承認他曾在單位與秦糾纏,秦亦非突然在世上消失,而是如證供的推論,由他一手把屍體運走。

死者秦嘉儀的屍首下落,案件重審時終有個交待。(資料圖片)

翻查資料,這宗「無屍命案」2年前首次審訊時,任職證券公司董事的被告陳文深,不但否認謀殺秦,更稱2011年10月6日離開單位時,秦仍在人世,他數天後他再回單位取物品,發現秦已不在,他相信秦已搬走,便找人清空單位,並堅稱:「我無殺過人。」

控方憑環境證供推論案發經過

控方根據閉路電視記錄,發現秦當日下午回家後,陳亦在同到過該大廈,陳曾離開並購買保鮮紙等物品再折返,翌日陳早上再到單位,用手推車搬走一個尼龍袋,之後根據陳停車記錄,陳曾到將軍澳及西貢,然後光顧了洗車公司。此外,陳在搬走該尼龍袋後,有叫裝修工人清空單位,搬走所有秦的物品。而秦亦沒有再出現。

控方憑這些證據推論事發過程,指陳當晚在單位殺死秦後,即下樓購買處理屍體的用品,翌日用尼龍袋運走秦的遺體,並棄屍西貢或將軍澳,之後他以洗車及清空單位以毀屍滅跡。

被告初時指證據純屬推測

陳當時矢口否認指控,並稱他翌日回單位,用尼龍袋內裝的是文件、西裝、紅酒等物品離開,袋內不是屍體。他更言之鑿鑿,稱在單位發現秦留給他的紙摺心心和「最後留言」,字條上寫着「我永遠愛你」,所以他深信秦已經搬離。 

辯方當時亦集中攻擊控方案情「純屬猜測」,無直接證據如血漬及兇器證明被告殺人,更大膽指出秦患有嚴重抑鬱症,自殺風險很高,她可能刻意在無人察覺下返回內地,甚至決意自盡,並強調「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應判被告謀殺脫罪。惟全男班陪審團當年僅商議了2小時,便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成。

上訴庭指原審官指引出錯

陳不服裁決,曾提出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犯錯,指原審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未有提及只有在唯一合理推論下,才可對被告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從而裁定陳上訴得直,案件遂排期重審。

陳在重審時欲認誤殺

一直堅稱沒有殺人的陳,重審時卻突表示想承認誤殺罪,惟不獲控方接受。他在自辯時,主動「補充」案件中的這片「空白」,自揭當日上門找秦談分手,卻遭秦掌摑和踢下體,他為保護自己卻意外壓死了秦,

陳亦首度透露如何處理屍體,情況與控方憑證據的推論相似,他先用則買保鮮紙回單位包裹屍體,再塞入尼龍袋,然後駕車運走屍體,輾轉下棄屍在西貢附近村屋的垃圾收集車。他也承認利用秦的手機,故佈疑陣,製造她仍然在生的假象,惟忘了公司電話有錄音,又沒有關掉秦的手機,令錄音中留下秦電話的鈴聲。

自辯時稱自衛反抗

被告重審時披露事件經過,反而令陪審團多了「選擇」,到底他當時是:「自衛殺人」,還是「誤殺」了秦,法官亦特別引導陪審團,若相信被告只是自衛,即要判他無罪;而若果相信陳無意殺人卻錯手殺死情婦,則可以判他誤殺罪成。相比在首次審訊時,陪審團只要考慮環境證供是否足以把被告定罪,若覺不足,可即判被告無罪。

已無包袱決還死者公道

雖然在重審時,控方未能提出更多新證供,但被告選擇說出事發經過,他在庭上曾聲淚俱下地解釋,這案令他失去家庭和事業,現已「無哂包袱」,決心道出真相,還死者一個公道。究竟這只是被告「盡地一鋪」搏取一個較輕的罪名,還是他良心發現後終決定說因由,謎底只有被告心知。但無論如何,秦嘉儀離奇消失之謎終於解開,屍首下落亦有個交待,可算為這宗歷時7年的「無屍命案」劃上句號。

案件編號:HCCC 24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