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涉殺車房東主被定罪 上訴庭指未證致命刀傷成因 案須重審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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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圍門口村一名車房東主涉被同村的仇家埋伏報復,身中27刀致死,施襲的無業村民前年被裁定謀殺罪死,依例判終身監禁。被告不滿代表大律師披露他的傷人案底,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又出錯,上訴要求推翻定罪。上訴庭今(5日)頒判詞,稱法官沒有指示陪審團考慮誤殺的可能性,對被告不公平,判他上訴得直,案件排期重審。

上訴人廖新江上訴推翻謀殺罪名。(資料圖片)

上訴人廖新江(56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14年5月23日在上水圍門口村一間士多內,謀殺車房東主廖榮生(47歲)。上訴人指,代表他的大律師庭上披露他還柙候審時在監獄傷人的案底,或會令陪審團對他懷有偏見,影響裁決。再者,上訴人審訊時亦自稱沒有謀殺意圖,質疑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提及誤殺的可能性,做法對他不公。

披露過往案底未至做成不公

上訴庭早前已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安排重審,今頒判詞解釋理據。上訴庭認為原審辯方大狀披露上訴人的案底,是為了讓陪審團知道上訴人被捕前一直行為良好,即使在獄中犯了傷人罪,沒有使用武器,事後亦認罪。事實上,該案底只是在荔枝角收押所與囚友爭執,掌摑對方被判囚4週。雖然原審法官應該提醒陪審團不要考慮這個案底,但即使他不提醒,亦未至於要令到定罪不穩妥。

未證致命刀傷如何造成

上訴庭決定撤銷定罪的主要原因,是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提到他們可以考慮上訴人當時只是誤殺死者。證據顯示,死者身上有27處刀傷,但大部份都只是表面傷痕,沒有目擊證人看到其中的2處致命刀傷是如何造成的。上訴人庭上亦自稱案發時只是自衛,被死者激怒而殺人,否認有意圖謀殺他,原審法官沒有提出誤殺這個選項讓陪審團考慮,造成審訊不公。

案件編號:CACC39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