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近10條《基本法》條文 一文看清各方援引內容

撰文:羅卓敏 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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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20、22……本周二8,000萬六合彩號碼貼士?當然不是,但卻涉及本港未來更重大利益。這是近月圍繞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人大和基本法委員會權威人士接連引用《基本法》的條文編號,以解釋一地兩檢符合憲法及《基本法》,總共引用近10條條文,但依然爭議不息。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昨日(13日)在深圳出席一個論壇時,再拋多三條《基本法》條文──第8、19及160條,以解釋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張榮順指根據《基本法》第 19 條,人大常委審議一地兩檢屬於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香港法院無權質疑合法性,引來民主派反駁。
這麼多數字,究竟條文說什麼,又如適用於一地兩檢及爭議之處,本文綜合報道。

西九高鐵總站將劃出內地口岸區,由內地人員依照內地法律管轄,處理乘客出入境番查。(資料圖片)

人大常委上月底通過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西九高鐵總站劃出內地口岸區,由內地人員依照內地法律管轄。然而,《基本法》第18條寫明「全國性法律不在港實施」,而過去就「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各界人士均列舉不同基本法條文以佐證合乎法理依據。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昨日再引用三條基本法條文,包括第8、19及160條。根據第19條規定,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人大常委會審議「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屬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故不論是作決定這個行為或決定的內容,合法性都是不容質疑。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獲委任為澳門中聯辦副主任。(視覺中國圖片)

一地兩檢是國家兩個管制區作安排

張榮順又指,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人士進入香港要辦理手續,再結合有關香港保留原有法律的第8及160條條文,便可得出香港是國家的出入境管制區,有與國家其他出入境境管制區,展開出入境合作的權力,而一地兩檢在法律性質上,是國家兩個出入境管制區之間的合作安排。

而在上月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時,人大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直指,《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於「一地兩檢」情况,認為不能以普通法「按照字面狹義理解」該條文。

張榮順提及的四條《基本法》條文

第8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第22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160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日期 發表言論人士 所引用的基本法條文
27/12/2017 人大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

第18 條壓根兒並不適用

不引用第20條是因為一地兩檢問題複雜,認為不能以單一條文解決

27/12/2017

人大常委會

第18 條不適用於「一地兩檢」情况

符合第7 條特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28/12/2017 香港大律師公會 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欠缺法理基礎。
29/12/2017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

第2及第7條﹕

授權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授予特區政府管理和使用包括西九龍站在內的特區土地

第22條﹕

中央各部門如需在特區設立機構,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政府批准

第118、119條﹕

要求特區政府為促進發展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制定適當政策
29/12/2017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 不能用籠統的條文如第2條、第118及119條凌駕第18條的清晰條文,強調不可能人大常委會「話係就係」。
13/1/2018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

第19條﹕

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人大常委會審議「一地兩檢」屬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6務的國家行為

第8及160條﹕

一地兩檢在法律性質上,是國家兩個出入境管制區之間的合作安排。

 

港府首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

2017年7月25日 政府公布「三步走」方案,首次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按《基本法》第20條授權香港落實「一地兩檢」。然而人大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指出,不引用第20條是因為一地兩檢問題複雜,認為不能以單一條文解決。

第20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2017年12月27日 人大通過「一地兩檢」安排的議案,議案文本指出,內地派駐人員到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法,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第18條規定。合作安排符合第7條關於特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規定、基本法關於特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提交人大常委會的說明指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下的全國性法律,只限於在內地口岸區實施,與第18條規定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的情況不同,不存在牴觸香港基本法第18條的問題。

第1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對於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出4頁聲明,形容該安排是回歸後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香港大律師公會又炮轟張曉明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為港府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對於第18條的解釋,更是「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18(3)條」,其言論意味內地法律只要於適用範圍,而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

律政司前司長袁國強(左)任內處理最後一項法律爭議事件是「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人大常委會最後否定袁國強初期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梁愛詩稱不宜直接用普通法詮釋《基本法》。(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2017年12月22日 人大常委會於北京審議「一地兩檢」,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引用《基本法》序言、第2條、7條、22條、154條、118條和119條,指特區一國兩制是為了國家完整和統一,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特區可行使高度自治,有土地使用的管理權,有權和內地商討內地人來港的程序,以及就旅客進出境的管理辦法具決定權。

梁愛詩提及的六條《基本法》條文

第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22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11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

第11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154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隨後於一個電台節目時批評,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是建基於空氣上,認為不能用籠統的條文如第2條、第118及119條凌駕第18條的清晰條文,強調不可能人大常委會「話係就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