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警方漠視求助人創傷 性侵受害者上庭再受二次傷害

撰文: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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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的獨特性,在於一般是缺乏目擊證人,且不一定有物證。因此被害人的供詞成為唯一證據,辯方則要盡力動搖供詞的真確性,才可推翻控罪。性侵案的先天因素,讓事主不得不在眾目睽睽下不停複述被侵犯經過,有如再被侵犯。
因此,多數受害者寧讓案件石沉大海,也拒絕上庭作供。在外國有一宗案件,2013年,48歲英國小提琴手Frances Andrade在法庭上提起少時被性侵犯的過往,被辯方指為「撒謊」、「胡編亂造」,結果庭上的遭遇讓她無法承受,在出庭作證一周後自殺身亡,來不及看見侵犯者—前中學合唱團指揮,被判入獄六年。

上回提到性侵受害者月心在沒有任何保護下上庭作供的經歷:【01周報】上庭無屏風 性侵受害者寧不出庭作供

多年來,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的總幹事王秀容,陪伴了不少受害人出庭作供,有些情況,令她仍然心有餘悸:「我陪印傭(申訴人)離開時,那個侵犯者的老婆追出來打她,罵她『死狐狸精、勾引我老公』……我要捉住她跑開。當天,犯人親友也在公眾席,在退庭休息時,不停看着她,她去洗手間時便跟進去罵她,想讓她難以作供。」王秀容指出,這些再度傷害,司法制度若有措施安排,其實是能夠避免的。

王秀容指社會從未正視性暴力,以致制度改革緩慢。(吳煒豪攝)

香港執法人員在處理性侵案舉報及錄取口供的程序安排,早已為人詬病,被批評漠視求助人創傷。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洪雪蓮與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2011年聯合發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創傷」研究報告》印證此點。調查訪問了10名警員、社工、醫生等專業人士,及21名年齡介乎14至49歲的性侵受害者,了解她們的求助過程。報告指出,儘管有部分警員表現友善,令受害者感到關懷及支持,但警員態度整體良莠不齊,表現不理想;例如,有警員會對報案人說「如果真的起訴她要上庭作證」、「是否考慮清楚真的來報案」等方法勸退報案人;也有警員態度懷疑及輕率,讓性侵受害者感到不被信任。另外,「風雨蘭」指出,曾有受害者報案卻被警員反問:「你根本不記得(事發經過),做乜屈人?」

洪雪蓮慨嘆:「報案需要所有資料,要她們(受害人)記起一件痛不欲生的事已是一種創傷,你還要向陌生人說,而且過程是對方不斷問,你不斷重複。那個報警過程已造成創傷。」據她了解,曾有個案是在報案室錄口供花了三天,問得事無鉅細,這令「報案人覺得自己記不起來很沒用,會怪責自己,所以中途停止報案。這些事例,是不會有數據的,你不會知道有多少人落了口供後退出。」

一站式服務未到位

王秀容說,社會福利署於2007年為性暴力個案推出「一站式」服務,但有團體觀察到,公營醫院根本未能按一站式服務所訂安排合適地點。她指出:「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1996年引入香港,指出香港應該擁有一個有私人及保密的性暴力危機中心,讓受害者受到保障。其實這是國際公認要做的事情,好多地方早已成立。香港聲稱自己是一個很先進的地區,但到今時今日政府也做不到。」王秀容批評,政府一方面希望受害者走出來報案,另一方面,到現在卻連基本的合理措施也欠奉。

香港執法人員在處理性侵案舉報及錄取口供的程序安排,早已為人詬病,被批評漠視求助人創傷。(資料圖片)

據2016年立法會文件及警方回覆,警方在調查性暴力案件時,會採取多項措施以保護受害者:在程序安排上,警方安排「一站式服務」,盡可能安排受害者到就近的公立醫院接受治療、錄取口供及進行法醫檢驗;安排接受過相關訓練的同性警務人員會見受害者。回覆又表示,在培訓上,警方自2015年3月起,規定學警及見習督察額外修習處理性暴力案件的課節,涵蓋「性暴力案件」、「罪行受害者約章」、「處理受害人的心理技巧」、「同理心聆聽」、「衝突管理」及「暴力行為及其處理」等課題,並強調所有前線人員已接受「處理性暴力受害人的專業敏感度」為題的訓練,以提升專業敏感度。

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副教授陳效能觀察到,警方近年的態度及安排已大有改善,並積極與不同團體交流;但她也指出,要實際執行培訓的要求有一定困難:「香港那麼多警署,是否真的有一位曾受訓練的女警當值?」,「報案室當值警員未必是女警,他們需先了解案件性質,才決定應否調派女警。」

在遙遠的蘇格蘭,警方在14個行政區成立強姦案國家行動小組(National Rape Task Force),報案者可以直接聯絡小組跟進事件。在亞洲,不少地方如台灣、馬來西亞、斯里蘭卡等地的醫院,亦已設有聯合國建議的服務安排。例如台灣,台北市有六所相應醫療院,受害者可以直接前往台北市具有一站式服務據點之醫院進行驗傷,醫院即會啟動整個性侵害服務流程。反觀香港,現時僅有非政府組織提供類似服務。

法律鞭長莫及之處,在於法律上無罪不代表未曾發生。(羅君豪攝)

爭取視像舉證 仍待立法

還好,當年讓月心放棄在上訴出庭答辯的屏風問題,已有進展,2016年有了較清晰的指引。指引源起於2014年法官薛偉成(Kevin Zervos)在HKSAR v Shamsul Hoque一案的重要判詞。薛偉成指出,性罪行案性質敏感,而設屏風遮隔公眾不會影響公平審訊。這判詞成了催化劑,讓司法機構着手修定《實務指示》,規定律師必須就性罪行案件向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的要求,並於2016年8月1日生效。至於令受害人同樣關心的特別通道安排,現仍未常規化,但可與屏風一併申請。

要求庭上屏風的申請數字,由2015年的14宗,升至2016年的41宗及2017年11月30日前的85宗,申請率由5%升至44%;當中,只有2017年一宗遭拒絕。不過,由於當局沒有廣為宣傳,過往許多人都不知道有權要求,不少警員也繼續存有誤解,以為只有名人或兒童才可以成功申請。再者,這項申請權利仍然僅在刑事訴訟中受普通法規管,並未成為法例硬性規定,照舊取決於法官的酌情決定。

社會大眾抱有「強暴迷思」,不斷指摘受害人未有好好保護自己、衣着暴露等等,而未有將矛頭指向侵犯者。(視覺中國)

性侵受害者再受傷害 誰的責任?

月心當年出庭,仍需經歷出庭面對被告和律師的痛苦,幸而,此後受害人透過視像舉證的權利有了曙光。之前,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只有三類證人符合以電視直播形式作供: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恐懼中的證人,而法庭未必會視性侵受害人為恐懼中的證人。針對這個不足,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在2016年中草擬了一份條例草案初稿,建議在第79B條下新增條文,賦予法庭酌情權。律政司參考後,經以《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修訂,建議賦予法庭酌情權,准許強姦、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以及猥褻侵犯受害人,能以電視直播方式作證。至於其他性罪行的受害人,法庭也可行使其法定權力,按個別案件的情況,命令採取其他合理和相稱保護措施。條例草案去年7月已獲法案委員會通過,惟迄今仍未排上立法會議程二讀。

性侵受害人獲得制度保護的種種改善措施,是關注團體、法律界人士爭取多年的成果。對王秀容來說,政府總是「踢一踢,郁一郁」,一切得來不易。為什麼香港連一個簡單的屏風也要爭取五年?王秀容不假思索說:「因為社會覺得性暴力不是怎麼一回嚴重的事。」當大眾仍在質疑受害者為何不報警處理,事實上是忽略了她們在制度中尋找公義的困難;當受害者嘗試走進制度,從錄口供、律政署決定起訴、等待出庭到法庭審理,種種執法與司法無可避免的局限,每個關卡也是對受害者的考驗。執法程序及司法系統長期對受害者保障不足,是性侵受害者選擇沉默的原因。

還有,社會大眾抱有「強暴迷思」,不斷指摘受害人未有好好保護自己、衣着暴露等等,而未有將矛頭指向侵犯者。長期的污名化加重了受害人的罪責感,發揮着潛在的壓制作用,令事主受到性侵犯之後,往往難以面對自己,為自己的無力反抗感到自責。正如跟隨#Metoo站出來的呂麗瑤所言:「在華人文化裏,性議題從來被認為是尷尬、羞恥或不可公開討論的事。」對他人展露受侵犯瘡疤及不會得到幫助的恐懼,也是令性受害者噤聲的原因之一。

上文節錄自第95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月15日)《扭轉人言可畏制度失誤 為性侵受害人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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