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提港獨主張違《基本法》 大範圍談及或犯煽動罪

撰文:林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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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指提倡港獨不但違反《基本法》,更會違反香港法律。(林璐菁攝)

中聯辦新任法律部長、清華大學法律學院長王振民今日下午到中大出席法律論壇後見記者,被問到近日香港民族黨主張港獨,王先反問記者4次:「你們覺得香港是一個民族嗎?」他其後強調:「香港從來不是一個民族,你們是外國人嗎?你們是美國人嗎?」

他又指,提出港獨主張人士,已違反《基本法》序言第一句、12條及23條,更已違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罪及煽動罪,以及《社團條例》,「為了民主殺人,難道就不受到懲罰?(即使)為了崇高目的搞港獨,犯罪就是犯罪,違法就是違法!」

不點名批香港民族黨違叛逆罪

被問到近日香港民族黨等團體主張港獨,王振民回應時稱自己與很多朋友一樣,看到這些「現象」,感到非常憂心和擔心。他指出,主張廢除《基本法》,即意味1997年後香港根據《基本法》而設立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法定機關,甚至媒體,都是非法。「廢除所有一切。香港700多萬人都是非法。」他續指,提出港獨言論的人都沒有認真去想及分析,「好像隨便說說,沒有那麼嚴重。」

王又稱,《基本法》序言第一句「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也有法律約束力,「香港幾千年來都是中國不可分裂的部分。」港獨言論既違反《基本法》序言第一句、第12條,還有第23條,「香港獨立,從中國切出去,這不是分裂國家,這是甚麼?」他續指,除了《基本法》,也違反了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罪及煽動罪,以及《社團條例》,因任何未經合法註冊的團體開展活動,也是犯罪行為。

引燒國旗案例解釋

他又引1999年燒國旗的案例,著記者參考,「燒國旗都是犯罪,那分裂國家不是犯罪嗎?」他並指,freedom of expression(表達自由)在任何國家均有限制。被問到港獨是否不能提、不能說、不能寫,他表示:「有很多言論,如果說就你們幾個人吃飯時談一談,你可以說是你的自由。但如果說是大範圍,都在談,而且希望很多人想的跟你一樣(主張港獨),這就是煽動(罪)的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