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一文足本對照草案概要 與內地《國家法》分別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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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布計劃為《國歌法》立法之時,社會有聲音擔心政府會將內地的《國歌法》整套搬到香港。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國歌條例草案》立法建議條文內容概要,有內地《國家法》條文沒有納入本地草案,不過草案有條文的內容雖然與內地《國家法》不同,但仍然保留《國家法》的精髓,包括唱國歌時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概要又指行政長官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所以部分條文仍取決於林鄭月娥。
《香港01》為你對照內地《國家法》和本港的草案建議條文內容概要全文,一看分別。

內地《國歌法》共有16項條文,部分經改動後納入本地立法草案內。(資料圖片)

 

相同/相若
內地《國歌法》 港府《國歌條例草案》建議條文內容概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條例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經改動
內地《國歌法》 港府《國歌條例草案》建議條文內容概要
第五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政府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
第七條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受本地條例規管的本地免費和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和聲音廣播服務持牌機構,須按照其牌照條款免費播放由政府提供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材料,包括政府宣傳國歌的宣傳短片或電台宣傳聲帶。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以規定應當播放國歌的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等。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3及監禁3年。 (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

 

概要指,行政長官將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資料圖片)
待特首決定
內地《國歌法》 港府《國歌條例草案》建議條文內容概要

第四條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 憲法宣誓儀式;

(四) 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 國家公祭儀式;

(七) 重大外交活動;

(八) 重大體育賽事;

(九) 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行政長官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1) 國歌不得用於 (a) 商標或商業廣告; (b) 私人喪事活動; (c) 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或 (d) 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
(2) 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

(a) 就第(1)(a)的罪行,可處第5級罰款1;及 (b) 就第(1)(b)或(c)或(d)款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 2。 (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十條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製,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在行政長官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在特區政府網頁發布。

 

納入弁言(引言)
內地《國歌法》 港府《國歌條例草案》建議條文內容概要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適當地列入條例草案中的弁言。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適當地列入條例草案中的弁言。

 

不納入
內地《國歌法》 _港府《國歌條例草案》建議條文內容概要
第九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十三及十四條,外交、國防事務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文件沒有闡述。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歌條例草案》將於立法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