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改革】紗布封喉事故等6年 本月聆訊 家屬嘆難挑戰專業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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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委會改革條例爭議擾攘兩年,最終上月底(3月)通過,修例後醫委會審裁員數目由現時14人增加至最多140人,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研訊小組數目將加至多於一個。人手增加後,是否能如預期,處理個案時間由6年大幅減至2年?
醫療失誤的投訴人為自己、為摯親討回公道的路一向難行。轟動一時的九龍醫院「紗布封喉」事故,病人2011年逝世,死者兒子王冰蕓於2012年向醫委會投訴醫生專業失德,歷盡波折,至6年多後,本月終就案件召開紀律聆訊。他明言普通市民沒有專業知識,很難挑戰醫生的專業。
另一投訴人黃先生為亡妻爭公道達5年,醫委會一度排期聆訊但突然撤回, 他批評若不增加處理投訴的透明度,「即使加幾多人都無用」。

王冰蕓為亡父奔走多年,為的只是討回公道。(林若勤攝)
護士管理局於2016年就案件展開最大型的聆訊,最終裁定3名護士專業失德,各停牌1個月。圖為涉事12名被告護士出席聆訊。(資料圖片)

父親離世6年多 投訴個案終獲安排聆訊

父親逝世以來,王冰蕓便肩負起為其討回公道的重任,2011年,73歲父親王肯構從伊利沙伯醫院轉往九龍醫院療養,疑因被醫護人員以紗布封實咽喉的永久造口致死,王翌年向醫委會投訴涉事醫生,2015年被拒受理。至2017年,醫委會終接納個案,定於今年4月16及17日對九龍醫院醫生紀律聆訊,另一宗就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的投訴則未有進展。另外,護士管理局2015年11月就12名涉案護士召開紀律聆訊,2016年6月裁定當中3名護士專業失德,各停牌1個月。

無奈很多事是自己控制不了

這條通往公義的路,王冰蕓已經走了6年多,終點可望不可即,他會以平常心面對聆訊。他自評成功率為「一半一半」,無奈很多事是自己控制不了,所能做到的就是將自己的個案「擺上枱」,起碼讓大家知道事故因由。

批評依賴投訴人搜證做法 投訴人:你畀人搶嘢報警 都唔係由你搜證

對於醫學會會長蔡堅早前提及,新投訴個案的證據仍需由投訴人提供,王冰蕓以市民報警作喻,若有人被搶劫,市民報警後由警方搜證調查。王批評現時由病人搜證的做法不利投訴人,普通市民不認識醫學詞語,若欠缺專業人士的協助,很難挑戰醫生的專業,他相信有不少同路人遭駁回投訴後,很快便放棄爭取。

張德康指初偵會會考慮所有證據,包括由醫院取得的醫療紀錄,以及投訴人提交的資料。(資料圖片)

投訴需經三個程序 平均花6年處理一宗投訴

整個醫委會投訴過程有三步曲,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張德康解釋,醫委會在接到投訴後,會先由初步偵訊委員會(初偵會)主席或副主席考慮決定受理或駁回,由初偵會向涉事醫院取得病人的醫療紀錄。若受理個案,初偵會召開會議,需擬定及考慮指控,表證成立便召開紀律研訊,由律政司作檢控方控告涉事醫生。期間,初偵會需尋求專家證人的意見,張德康指有些投訴人會自行找專家證人,將其意見一併遞交,他強調初偵會考慮所有投訴人提交的資料。

現時要結案平均需時6年,王冰蕓於2012年向醫委會投訴,亦苦等6年多方能展開聆訊。醫改新方案通過,王形容對自己來說雖然「遲咗」,但仍然是好事,日後個案有望加快處理。

黃先生曾向傳媒控訴,促醫委會交代「彈弓手」撤回聆訊的決定。(資料圖片)
黃先生批評現時醫委會欠缺透明度,投訴人無從得知投訴被駁回的原因。(林若勤攝)

曾遭突撤投訴 投訴人:不增加透明度 「加幾多人都無用」

王冰蕓的同路人之一,是為亡妻爭取公道的黃先生。他坦言自己已經七十多歲,質疑醫委會是否想拖延至投訴人「釘埋」,就可以直接結案。黃先生的妻子疑因私家醫生處方藥物不當,2013年因病毒感染離世。黃先生同年投訴,獲排期於2016年聆訊,惟聆訊前夕突然遭撤回,他第二次投訴,暫未有進展。

黃先生憶述,當年醫委會撤回聆訊的理由是收到被投訴醫生的律師提交新資料顯示不應偵訊,他嘗試向醫委會索取該資料不果,更獲知不再處理該投訴。黃先生狠批若醫委會不提高透明度,「加幾多人都無用」。

彭鴻昌建議醫委會秘書處積極協助投訴人雙方,以達致更公平的審訊。(林若勤攝)

病人組織倡醫委會秘書處「出手」 積極協助投訴雙方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對投訴個案能加快處理感樂觀,惟現時醫委會秘書處以保持中立為由,不會幫助投訴人,惟一般市民提出投訴時面對很多困難。彭鴻昌認為秘書處應從目前的「消極中立」轉為「積極中立」,對投訴人及被投訴的醫生要「兩邊都幫」,減少對投訴人的不公。

他重提2000年時任衞生及福利局局長楊永強建議,在衞生署設獨立辦公室,協助分流投訴以加快處理進度,惟方案不了了之,他大表可惜,又指政府可重新考慮類似的方案。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及《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2(2)條的規定,如初偵會決定不進行研訊,則申訴人及被告人均無權查閱與該個案有關而由任何其他人呈交初偵會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包括專家意見及被投訴醫生的書面解釋或證供)。初偵會不會在決定是否將個案轉呈醫委會研訊之前,向申訴人提供上述資料或文件。 若初偵會主席及副主席在徵詢該會業外委員的意見後,或初偵會經詳細考慮個案後,決定駁回個案並不進行研訊,秘書會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投訴醫生有關決定。同時,秘書亦會告知申訴人作出該決定的原因和理據。 為提高醫委會投訴處理機制的透明度,政府在《2017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中建議移除《規例》第12(2)條初偵會不可向他人發放相關文件的限制。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