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青年擲磚囚2年10月 官:法庭一般不會考慮個別刑責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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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聲稱「貪得意」向警方掟磚的青年侍應,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其精神科醫生指青年患有過度活躍症,受病情影響衝動犯案。法官今(11日)以考慮到被告認罪和因病影響,可能只是貪玩,但強調無論個別被告作過甚麼行為,嚴重性依然在於他是眾多參與暴動者的一員,法庭一般不會單獨考慮他的刑責,判被告入獄2年10個月。

被告鄧浩賢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資料圖片)

被告鄧浩賢,26歲,報稱侍應。他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即於去被告鄧浩賢,26歲,報稱侍應。他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即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山東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庭一般不會單獨考慮個人刑責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表示,處理暴動案需考慮幾項元素,包括暴動規模、暴力的程度、預謀犯案的程度等,雖然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只考慮被告案發時做了甚麼行為,但法官引用案例指出,無論個別被告有甚麼行為,嚴重性依然在於他是眾多參與暴動者的一員,法庭一般不會單獨考慮他的刑責。

被告行為妄顧他人安全

法官續指,在案發時段警察的人數遠遠不及暴動群眾,影片顯示路牌附近有人撬磚,被告當時站在相當前的位置與警察對峙,更丟出一塊磚頭和搖動路牌,其行為妄顧他人安全,當晚亦有警察受傷。

考慮案情後,法官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並解釋受到過度活躍症影響,法官認為被告當時不似其他暴動人士般戴上面罩,可以證明他犯案無計劃,有可能只是一時衝動,貪玩和沒有顧及後果,減刑後判他入獄2年10個月。

案情指,去年2月9日凌晨旺角發生暴動,大量市民暴力衝擊警方防線。被告當時是參與暴動的一員,他沒有即時被捕,但閉路電視拍到他舉磚的畫面,他在騷亂翌日才在家附近被捕,警誡下稱:「我貪得意先熬咗幾吓路牌同掟咗磚,我冇惡意㗎。」

根據控方說法,被告參與的暴動持續12分鐘,警方派出了60名警員守住防線,但當時聚集的示威者超過200人。儘管警察已有盾牌、護甲等防身裝備,當晚仍有近30名警員受傷,分別為頭部、身體和四肢瘀傷、擦傷,甚至骨折。

辯方律師則指,被告自小患有過度活躍症,讀中學時需要服藥,一直接受治療,精神科醫生亦能向法庭證明他的病情,診斷他因衝動、沒有深思熟慮後果而犯案。律師亦稱被告本身對警察沒有仇恨,參與暴動只是受到病情影響,令他較易被現場氣氛驅使,亦容易受人影響。

案件編號:DCCC 581/2017年2月9日在旺角山東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